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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场
接受三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下称“草案”)更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作了相关修改之后的草案有望通过。
昨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草案三次审议稿根据二审审议意见做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李重庵在报告中指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草案的内容较多的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由此建议更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委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
草案二审审议稿由于删去了关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而引起各界关注。二审时有常委会委员建议保留这一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李重庵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工委经过调研认为,对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
由此,法律委建议,对该问题,应不在法律中规定为宜,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