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新育
世界性通胀持续导致未来10年内的世界农产品价格都将处于高位,农业产出国纷纷采取了保护主义的态势,跨国资本大量流入新兴市场国家的农业部门。在这一大背景下,中国如何采取适当的农产品贸易战略就显得非常重要,我们认为,“劳力换土地”应当是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基本战略。
将进口变成“天鹅绒式”冲击
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所谓“劳力换土地”战略,包括以下3个层次内容:第一个层次是在确保基本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在国内大量种植、生产、出口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用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换取土地密集型农产品,满足国内对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需求。
第二个层次是在第一个层次的基础上,深化对国产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加工,提高其技术含量、质量和增值,赢得更多收入。
第三个层次是主动进口一部分土地密集型农产品(主要是饲料作物和成品饲料),利用国内劳动力发展养殖业,将其转化为肉类,满足国内需求,以及出口。
总而言之,在确保基本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对我国这样一个地少人多的国家而言,大豆等农产品(特别是土地密集型农产品)进口增长意味着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地位改善,也正符合我国当前扩大初级产品和国内暂时不能自制设备进口、抑制贸易顺差过快增长、追求宏观经济平衡的方针。我们不是要在开放经济环境中完全放弃农业,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应该是在这个环境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我们的效益。为此,在国内,我们应在有秩序扩大进口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方针下更多地发展劳动密集型高增值农业,从而兼顾增加就业和提高收益双重目标;在国外,我们应大力向海外(特别是地广人稀且其农产品为我国所需的国家)输出农业劳动力。
为什么需要实施“劳力换土地”战略?首要的决定因素是中国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就总体而言,我国人均土地面积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3,人均耕地面积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42%,在全世界排名要落到第120位以后。我国农业劳动力平均负担耕地不足美国的1%,而单位耕地面积上分摊的农业劳动力数量则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0多倍,是美国的100多倍。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等于出口劳动,进口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等于进口土地;众所周知,一国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实现国际分工的利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合理选择就只能是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增加土地密集型农产品进口。
毫无疑问,粮食作物属于土地密集型农产品;一方面,我们这里所倡导的“劳力换土地”战略并不等于放弃国内基本粮食自给的目标,将满足基本粮食需求寄托于从海外市场进口,我们必须确保基本粮食安全,甚至还应当留出一定的裕量;另一方面,保证基本粮食安全也不等于不进口任何粮食。高品质农产品往往需要更好、更多的土地,为了保证基本粮食安全,我们在国内往往需要大量种植品质不甚高的高产品种,这样,一旦国际风云变幻,我们仍然可以实现粮食自给而免受讹诈。但人的消费需求是多样化的,既然我们现在拥有足够的国际清偿能力,既然我们的问题不是经常项目收支逆差而是恰恰相反,那么,在平时进口一些高品质粮食满足国内现实存在的消费需求,而将剩余的国内低品质粮食库存或者出口,这无损于我们的粮食安全。
同样,正是根据中国的这一基本资源禀赋,我们面对某些不属于基本粮食的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大规模进口反应不必过于强烈,去年年底以来在社会上激起广泛强烈反响的大豆贸易就是一例。
大豆:一种不必要的“进口敏感症”
大豆及大豆产品(主要是豆油)进口的大幅度增长是近10年来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中最为始料未及的现象,进口大豆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国产大豆数量。我国2006年国内大豆年产量1596.7万吨(《2007年中国种植业发展报告》),但2006年大豆进口量就有2824万吨,进口金额74.8887亿美元,进口豆油154万吨,金额7.9979亿美元。2007年,我国大豆进口量增长至3082万吨,进口金额114.7217亿美元,进口豆油282万吨,金额21.4639亿美元。今年头5个月,我国进口大豆1365万吨,同比增长20.4%,进口金额79.2106亿美元,同比增长114.4%;进口豆油113万吨,同比增长7.7%,进口金额12.8305亿美元,同比增长82.2%。从这些数字上面来看,进口大豆对我国国产大豆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可是,一旦深入分析,发现并不完全如此。
首先,假如取消进口,那么我们进口的这么多大豆和豆油需要多少耕地方能产出?有计算结果是2亿亩以上。至今全国耕地总面积仅剩余18.26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一亩半,再往何处寻觅2亿亩耕地?显然,我们无法如此奢侈地使用有限的耕地。
其次,我们的大豆贸易进出口利益格局和对粮食安全的影响并不如同表面所显示的那样。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我们进口的大豆和大豆产品最终消费者并不都是中国人;如果进口大豆这种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在国内加工、转化为增值较高的商品,然后出口,这种贸易格局对中国是有利的,实际上也是不少其它国家追求而不可得的。如果进口大豆,在国内压榨产出豆油、豆粕外销,我国可以赢得压榨加工的利益;如果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用豆油制作其它加工食品出口,用豆粕制成饲料,转化为肉食,然后出口,我国从贸易中所得更高,能够容纳的就业更多。2006、2007年,我国活猪(种猪除外)出口分别为172万头和161万头,出口金额分别为2.25亿美元和2.61亿美元;活家禽出口分别为1899万只和1635万只,出口金额分别为3165万美元和3456万美元;鲜、冻牛肉出口均为3万吨,出口金额分别为6416万美元和7932万美元;鲜、冻猪肉出口分别为27万吨和13万吨,出口金额分别为4.01亿美元和2.84亿美元;……如果没有用进口大豆加工的饲料,我们是不可能取得这些成绩的。与此同时,只要处理得当,在运用进口饲料、饲料作物发展养殖业的生产过程还会给我们国内的耕地创造大量有机肥料,有利于我国农民增强地力。
进一步分析,只要在一定限度以内,即使我们进口的大豆和大豆产品最终消费者是中国人,也不至于严重损害我们的粮食安全。有预计称我国植物油和蛋白质需求每年增长约6.5%,随着中国消费者食品消费水平提高,越来越多地转向以蛋白质和加工食品为主的饮食,这种需求将继续保持强劲增长。既然我们的土地资源已经是既成事实,而且我国基本粮食总产量可以自给,除2004年净进口502万吨之外,2001—2006年我国谷物及谷物粉净出口量在246万吨(2006年)—1987万吨(2003年)之间,2007年1—10月(即限制粮食制品出口之前)为711万吨,那么我们就不应该、也不可能为了削减进口大豆而要求国民减少消费肉类和高蛋白食品。
不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52号减让表第一部分第1节《农产品》中,我们规定的非种用大豆自加入之日起约束税率就是3%,而非种用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加入之日起约束税率为74%,最终约束税率为65%;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我们对大豆进口也没有规定配额,对其它基本粮食进口则有配额限制。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大豆并非基本粮食,而且是土地密集型农作物,在和平时期我们只要保证小麦、稻谷等基本粮食国内供给的安全即可,没有必要不顾我们的耕地现状追求大豆需求国内自给,实际上也做不到自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正确的做法无疑应该是降低作为原料的大豆的进口壁垒(包括关税、进口配额等),而提高豆油等制成品的进口壁垒。
用动态的利益观看待“劳力换土地”
之所以要采取“劳力换土地”战略,还因为此举有助于我国农民增收。尽管出口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前提是我国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成本低于发达国家,广东农民栽种花卉,生产成本是荷兰的1/6、日本的1/5,花卉生产劳动成本不足日本和荷兰的1/100;但由于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较高,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增收能力仍远远强于土地密集型农产品。有关研究表明,柑橘增收能力是早稻的40倍,蔬菜增收能力是玉米的30倍,农民中也广泛存在“一亩菜相当于10亩粮,一亩花相当于10亩菜”之类经验之谈。而在水果、蔬菜的产后处理和加工,肉鸡、肉鸭的去毛分割等环节,都需要手工操作,能够提供大量就业岗位。
实施“劳力换土地”战略,扩大土地密集型农产品进口,有助于为我们创造机遇争取更好的贸易条件、更符合我们利益的贸易规则,扩展我们的影响力。至今社会上对国际贸易定价权的关注较多,其实后面两点更加重要,也是决定国际贸易定价权的基础。如果说出口的增长往往伴随着与进口国相关产业界、第三国同行之间摩擦的增长,那么,只要规模足够大,一般贸易进口的增长通常会给一个独立自主的进口国创造对外界施加影响的工具,这种影响甚至包括其国内法的域外管辖,这一点在竞争法规的域外管辖中体现得相当突出。对于一个一般商品的进口大国(如美国)而言,要对一般竞争性商品生产商实施竞争法规管辖权相对容易。因为,为了将来能够继续在该国市场销售产品,大多数境外当事人都会接受处罚,他们在该国范围内一般也有子公司或财产可以用来执行竞争法判决。即使是对有限制竞争行为的外国人科以刑事处罚也并非十分困难的事情,这些因限制竞争而获罪的外国企业高层思考角度与一般刑事罪犯不同,为了未来能够自由出入该国,他们往往会选择自愿到该国接受监禁处罚。正因为如此,数十年来,美国积累了不少关于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问题的案件。1990年代以来,在判罚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案中,涉及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的案件占绝对多数。
防止偏差
在实施“劳力换土地”战略中,我们必须防止偏差,首要的就是不可牺牲基本粮食安全。二战以来发展中农产品出口国的发展历程表明,尽管短时期内非粮食作物能够提供较多出口收入,但牺牲粮食安全必然导致这个发展中国家丧失长远发展能力。正因为如此,对我国改革之前的“以粮为纲”口号应当给予公正的评价,没有当年以大寨人为优秀代表的中国农民奠定了今日中国粮食安全的基础,我们今天就不可能比较从容地考虑利用国际分工获取更大利益。
就今天而言,保证粮食安全,不仅包括保证基本粮食的种植面积,还包括防止外资控制大量国内耕地,以及确保种子市场控制权。
其次,某些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可以种植在贫瘠土地上,并改良土壤,对这种情况,不能单纯视之为需要取代的生产,而必须予以更恰当的优惠待遇。
实施“劳力换土地”战略,扩大进口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必然造成部分从业农民转产,乃至转业。为了减轻这个转变的社会震荡,我们除了要为农民转产或转入非农业部门创造尽可能好的条件之外,还必须考虑该种土地密集型农产品主产区从业农民转移的难度,难度愈大,市场开放的节奏相应需要放慢。
同时,为了减轻这一转变的社会震荡,保证我国国产农产品的利益,也是为了保证生物多样性,防范潜在生态风险,我们还必须促进农产品市场细分。毫无疑问,进口大豆对我国豆农的利益造成了一定冲击,主要原因是多年来中国的非转基因大豆和进口的转基因大豆在大豆产品市场上未作任何区分,这样一来,单产较高、形体较大、出油率较高的进口转基因大豆横扫国内市场,实在不足为奇。在继续维持这种混战格局的条件下寻找解决之道,无论如何也摆脱不了以己之短击彼之长的被动;只有有效区分这两类产品,才能争取主动。
例如将国产非转基因大豆及其制成品与进口转基因大豆明显区隔开来,形成两个不同的细分市场,并通过突出其“自然”特征而在市场上为国产非转基因大豆争取较好的价格,亦即将我国非转基因大豆定位于高端细分市场并牢固占有之。这样,我国豆农的产量虽低,投入的劳动虽多,却能够得到较高的收益。我们的内资大豆加工企业也不妨与豆农紧密合作,开发系列非转基因大豆高端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打响品牌。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