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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名胜不再是唐僧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9日 00:26  中国财经报

  山东对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规定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依法缴纳有偿使用费

  杨学良

  本报讯 山东省政府近日颁布《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确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对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据悉,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对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行为进行规范,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办法》强调,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客运、索道、餐饮、住宿、商品销售、游乐、租赁、单设景点以及摄影摄像等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应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订服务项目经营合同,授予其一定期限和范围的服务项目经营权。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服务项目,经营期限未届满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原经营者签订服务项目经营合同,授予其一定期限和范围的服务项目经营权;经营期限届满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未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不得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服务项目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凡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的,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款即为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此前已设置的经营期限未届满的服务项目,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由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办法》明确了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由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征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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