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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解百纳的使用是一把双刃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4日 11:52  中国经济时报

  商评委原副主任、商标专家杨叶璇:

   问:“解百纳”是否是“Cabernet”的译名?

   杨叶璇:从当事人的举证和商评委查证的事实看,“Cabernet”一词无任何含义。对于无含义的词,目前存在数十个谐音的表达方式,如“加本力”、“加本纳”等,认定“解百纳”为“Cabernet”的译名,理由难以成立,也没有法律方面的意义。

    问:如何界定通用名称?“解百纳”是不是通用名称?

     杨叶璇: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解百纳属于上述情况,而在商标评审委员会采信的证据中又已有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等评选方面十分专业和权威的机构的证明,“解百纳”是不能被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的。

   问:现在的争议在于中粮、王朝、威龙等酒业公司认为“解百纳”是通用名称已为“行业公认”,这样看来,它究竟是否是通用名称?

   杨叶璇:是否“行业公认”的通用名称,关键在于证据,不能因为目前多个企业在使用“解百纳”这个词,就说它是“行业公认”。从历史角度看,张裕从1931年研制出具有特色的干红葡萄酒,就为自己的产品起名“解百纳”,并将其突出使用于商品通用名称“红葡萄酒”文字的前面,在1937年又注册了“解百纳”商标,至今已有77年,在前五六十年期间,中国还没兴起干红葡萄酒的生产,将“解百纳”用作酒的特定名称的也只有张裕一家,也就不能将其视为“通用”。特别是自1937年以来的71年中,张裕6次向商标主管机关主张“解百纳”的权利,而“解百纳”是张裕使用多年并逐渐具有影响力的,这也是商评委裁定“解百纳”归属张裕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其他企业开始使用“解百纳”一词是最近十来年,甚至近几年才开始的,而且多数是在张裕花费数亿元大力宣传后使用的。

   问:“解百纳”是否具备了商标显著特征?从哪方面体现?

   杨叶璇:就文字商标而言,简单地说,若该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第一、二项叙述的情况,而且该商标又经过长期使用,一般均可以判定为取得了商标显著特征。如果“解百纳”被判定为既非仅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又非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加之其被某个企业长期、大量的在市场营销中使用,并且消费者听上去这个词能够引起注意和便于记忆,有什么理由认为它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呢?

   问:“解百纳”商标争夺战在知识产权领域有哪些典型性?

   杨叶璇:可以想像,这种关于干红葡萄酒商标权纠纷的案子是不会发生在几十年前的。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消费习惯的改变。干红、干白葡萄酒等高档产品有了很大的市场,高知名度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很大利益。也就是说,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跟大家利益有了直接关系。说穿了,“解百纳”商标权纠纷其实就是利益之争。一些企业反对张裕注册“解百纳”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还是要服从法律,要从我国商标战略关于鼓励自主创新、保护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大方向出发。

   问:要解决“解百纳”问题,关键点在何处?

   杨叶璇:关键在于当事人如实举证。有关方面正确地把握法律原则和运用法律方法,依法客观公正的裁定。它对行政执法者、司法人员是智慧的考验。这个案件走向如何?肯定要看法院的最终判决。对案件当事人而言,各方都应当相信和服从法院的最终判决。在诉讼过程中,为自己的主张如实举证,在法院判决后,认真执行,妥善处理好相应事宜。要尊重法律,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维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我国企业要真正做到自主创新、自强不息、行业良性竞争、和睦相处,这样才能有实力和国外同行业竞争,创造出具有高知名度和经济效益的驰名商标来。

   问:国家商标总局评审委员会裁定“解百纳”商标注册后,是否张裕就拥有了“解百纳”的商标权?

   杨叶璇:在这里,我们不拘泥于具体商标案件,而是对这种类型案件当事人的商标权利状况,客观地进行法律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今年5月26日对“解百纳”商标确权纠纷所设的两个基本点案件部分分别作出裁决:一个是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决定,对该商标维持注册;二是裁定中粮等四家企业申请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理由不成立,维持该商标注册。由于“解百纳”商标是在核准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后发生的这两起商标确权纠纷,从法律程序而言,商标局关于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决定,因此一直未发生法律效力,张裕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后,该决定又被商评委撤销,则完全失去了法律效力;至于四家企业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申请,由于商评委裁定其理由不成立,故而不能成为阻止“解百纳”商标行使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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