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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执法协调机制亟待建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1日 03:1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按照反垄断法规定,我国将实行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具体执法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如何让反垄断的利剑更具威慑力,业内权威专家认为,应尽快建立多机构执法的协调机制。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为正确适用反垄断法,国家有关部门在8月1日前做出相应的准备。国家工商总局决定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拟定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查处全国范围内涉及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除外)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负责上述反垄断大要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对大要案件和典型案件进行督查。

  发改委日前以制止价格垄断为主题举办了“贯彻《反垄断法》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局长培训班”,重点介绍了《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总体框架、执法中需要把握的原则和重点注意的问题,并对国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学习了美国在反垄断方面的执法程序、取证手段和相关成功案例。

  为了审理好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好审判职责,切实审理好各类反垄断案件。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审判庭,要切实审理好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以及其他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的工作;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协调机制是关键

  尽管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准备反垄断法实施的工作,业内专家却强调,还需要设立一个统一协调各部门的机构,如反垄断委员会。

  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专家时建中教授表示,按照国务院的方案,主要的执法机构是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就某些特殊领域和行业,如民航、电力等,其监管机构也有不同程度的反垄断法执法权,如电监会、铁道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所以一些管制性机构也将成为垄断行为的执法主体。但这个执法体制的构建是一个妥协的产物。未来可能会导致机构之间出现一些摩擦,表现为执法过程缺位、错位、越位。鉴于垄断行为的复杂性,我国应尽快建立多机构执法的协调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则认为,反垄断法立法比较粗,原则性和弹性的规定比较多,涉及到一些具体的问题,还要靠一些细则性的东西来支撑。目前,反垄断委员会还没有组建,执行机构和司法机构怎么受理案子还没有明确。

  “三个部门之间当然有各自的监管范围,但慢慢地这三个部门行使反垄断法的职能会出现重叠。比如,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以及它们与银监会、民航总局之间肯定会有监管的重叠。”他说,如果业务监管在银监会,垄断的监管在商务部,会造成协调不力。因此,反垄断委员会要尽快成立。此外,反垄断法还应该有司法机制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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