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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专家借奥运倡导我国运动员维权意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1日 02:50  第一财经日报

  距2008北京奥运会还有一周的时间,人们正从不同角度关注奥运,体育法治也是其中之一。

  日前,复旦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体育局联合主办了“弘扬奥运精神完善体育法制”奥运法治研讨会,专家们尝试从法治层面关注奥运,并且提出借奥运契机,完善体育法治,制定《体育仲裁法》,以及在北京或上海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分院。

  设立CAS分院

  中国体育法起草人之一李伟民认为:《体育法》表现出的最大不足是内容相对宽泛,缺乏具体的要求与实施细则,在若干体育事件中产生概念混淆,由此造成操作性不强的后果。

  这一观点也为美国奥委会法律顾问郝俊波律师所认同,他告诉记者,体育法即便形成框架,它的可操作性还是不强,远远不能满足解决体育争议的实际需要,从长远来看,如果要切实可行地处理体育纠纷,中国还需要专门制定体育仲裁法。

  李伟民表示,《体育法》中虽然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节、仲裁,但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对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仍未作任何规定。他分析说,这主要是因为立法人在起草时并没有考虑到这一规定实施的可能性,从而影响了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所以有必要完善体育仲裁制度,将体育仲裁范围扩大到处理与体育有关的一些体育争端,不仅仅局限于竞技体育纠纷。”

  当然,目前这一缺陷并不影响奥运会的正常举办。因为,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运会期间或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都须提请CAS独家仲裁。

  CAS从1996年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设立其临时仲裁机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处理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有关纠纷,包括反兴奋剂问题、参赛资格问题、国籍问题以及对比赛结果不干涉问题等。临时仲裁机构是为奥运会参赛者明确解决争议的一个权威机构。同以往四届奥运一样,今年的北京奥运会同样设立了这样一个临时仲裁机构。

  由于这一临时仲裁机构的引进,复旦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陈乃蔚认为此次进驻的CAS临时仲裁机构及其相关的法规制度可以作为我们很好的模仿、学习对象。他建议说,以北京奥运为契机,加快制定我国体育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设。“尤其是,利用本届奥运会主办国的有利地位及时向国际奥委会和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申请在中国北京或上海设立CAS分院,这将有助于搭建国际体育交流平台,也有助于将来我国举办包括奥运会在内的更多大型国际体育盛会提供解决体育争议的良好手段。”

  提升运动员维权意识

  即便是设立了体育仲裁机构,我国运动员的“维权意识”也并不高。陈乃蔚建议对运动员和教练加强国际体育仲裁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依法维权的风气。

  根据规则,在本届北京奥运会比赛中,我国运动员如果认为裁判的判罚有问题,可以向裁判上诉委员会上诉,如果对上诉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向北京的CAS临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郝俊波认为,如果有证据表明裁判是出于恶意、受贿或非依正当程序作出裁判的行为,临时仲裁机构就会对这些裁判行为进行审查、纠正。

  郝俊波表示,相信这次在北京举办奥运会应该是帮助我们的运动员树立维权意识的好机会,而且北京的律师也做好了代理运动员进行仲裁的准备。

  此外,上海市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才兴也建议,除了已经列入立法议事日程的《体育法》的修改,《全民健身条例》出台,围绕奥运时期突出的“举国体制”的制度模式是否坚持以及如何完善,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关系如何准确定位及怎样协调,体育社团的实体化是否真正推进,政府对体育发展尤其是竞技体育的组织、投入力度是否会有所改变,都需要深入的研究和明确的回答,并且必须有肯定的法律规范和规定。田享华 陈泳谕 张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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