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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经适房申购五步须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 09:41  石家庄日报

  本报讯 (记者 许跃彬) 在昨天新鲜出炉的《石家庄市2008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中,还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证》的家庭,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可以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具体程序分五步。

  ■申请

  申请人持《廉租住房保障证》在预售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规定的时限,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登记。汇总后送交辖区住房保障部门。

  ■复审

  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初审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统一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摇号选房

  在可售住房套数多于申购家庭户数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取得本次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选房顺序以电脑摇号方式确定;当申购家庭户数多于可售住房套数时,采用电脑摇号方式确定购房人,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电脑摇号以公开形式进行,摇号现场聘请购房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处、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参加。购房人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推荐,摇号人可在摇号现场临时邀请。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的购房人名单,要在新闻媒体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

  ■签订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购房人选定房号后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签订购房合同,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当年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住房交付使用两个月后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注销《廉租住房保障证》。

  ■产权登记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购房人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其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的购房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石房网站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购房人在选定房号后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签订购房合同。

  申请廉租住房程序

  个人申请

  社区居委会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区民政部门审核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廉租房所需材料

  凡具有石家庄市市区常住户口并符合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的,可以由户主或推举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八类材料:

  1、填写《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张);

  3、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张);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家庭住房证明;

  6、孤寡、年老、残疾和大病证明;

  7、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8、其他应提交的有关证明。

  申请住房保障咨询电话

  石家庄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87811147

  长安区:住房保障部门85996066

  民政部门85996088

  新华区:住房保障部门86952339

  民政部门86952188

  裕华区:住房保障部门86578228

  民政部门86578316

  桥东区:住房保障部门85996624

  民政部门86022030

  桥西区:住房保障部门83014476

  民政部门83024624

  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85095016

  民政部门8596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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