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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熊仁宇
酝酿多年的《反垄断法》将要在8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法律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经济甚至社会不公平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垄断,终于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关于《反垄断法》一个重要的解读就是反垄断法不反垄断企业只反垄断行为,据说这又是“国际经验”。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垄断企业必然导致垄断行为,现在的垄断企业就是过去垄断行为的堆积,《反垄断法》不可能不反垄断企业。
为什么说垄断企业必然导致垄断行为呢?垄断企业之所以得名就是因为其对某种稀缺的资源垄断的占有,而企业又是以盈利为目标,通过资源获取利润是成本最小收入最高的途径,在没有政府管制的情况下这是必然的结果。法律有没有能力只打击垄断行为而不触碰垄断企业呢?我国成品油企业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垄断利润被管制的情况下(成品油限价),垄断企业会将垄断资源配置在没有政府管制,利润最高的地方。面对这种情况政府要么完全管制产业链的方方面面(管制成本过高),要么放任垄断边界的扩张(类似国内加油站收购潮)。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城市燃气市场极有可能重走民营加油站的老路。
“只反垄断行为”是一个伪命题。所谓垄断行为有人将其定义为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等,似乎只要垄断企业不去触碰这些问题就没有反对的理由。这种观点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掠夺性定价等行为并非垄断企业的目的,垄断企业需要通过这种行为获得市场,而其他企业所害怕的也是被迫失去市场。如果说掠夺性定价是垄断行为需要我们去限制,那么作为这些行为背后的目的——过度占有市场又怎能逃脱管制呢?如果我们要管制对于市场的过度占有,那么垄断企业又怎么排除在反垄断之外呢?
纵观各国关于垄断企业的案件最重要的证据并不是该企业在市场上怎样定垄断低价打击对手、拒绝交易等等,最重要一点是该企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如何不正常的高从而影响到市场的健康。这里占有率考虑的是一个企业状态而不是企业行为,所以反垄断行为而不反垄断企业是国际经验的说法十分令人怀疑。的确,国际上有一种淡化反垄断法的趋势,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针对大企业垄断行为的不利判决越来越少,这种趋势形成的原因是国际化导致垄断企业在一国过高的占有率并不影响其经营效率,因为国际竞争会促使其提高生产效率,而过分的反垄断行为会影响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一点对我国一些垄断企业不适用,因为石油、电信等垄断行业并没有全球化。
我们相信,我国目前出台的《反垄断法》是一部公平和一视同仁的法律,不会偏袒国有垄断企业,但由于历史原因的认知以及国企改革的复杂,历史上形成的一些部门垄断经营的改变不能一蹴而就,而法律的出台却不能一等再等,所以在法律中对于历史问题的“特赦”是一个现实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