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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明天升级 标套内建面两种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 02:36  华龙网-重庆晨报
   

  本报讯 (记者 聂玉虎 实习生 程基洪)我市商品房销售中实施了6年单独以套内面积计价的方式,明日起将发生变化。昨日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8月1日起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据了解,新版合同最大的亮点是,在合同中除了继续执行按套内面积计价方式外,还将新增按建筑面积计价方式。
  国土房管局市场处相关负责人称,从明日起开发商在售楼部必须同时公布建面单价和套内单价,并与购房者签定新版的购房合同。开发商如不执行新规,所销售楼盘将被勒令停售或取消预售许可证。
套内面积计价用了6年
  据了解,我市曾经按建筑面积计价实行商品房销售,但由于公摊面积的范围确定和面积测算比较专业,一般消费者又很难对公摊面积清楚了解。而个别开发商就利用制度缺陷,在商品房销售面积上做文章,侵害消费者权益。
  为了规范市场,从2002年8月1日开始,重庆市政府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商品房销售按套内面积计价制度,至今年8月1日重庆按照套内面积单独计价已经实行了整整6年。
两种标价方式并行
  国土房管局市场处相关负责人称,单独以套内面积计算价格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购房者的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该负责人称,截至目前为止,重庆仍然是全国唯一一个采用套内面积计价的城市,市民了解的房价只有套内价格一种。但是考虑到与全国销售面积统计方式统一口径的考虑,政府工作报告的统计数据都是以建筑面积为计价依据。两种不同的价格,容易引起市民的误解。
  该负责人称,为了解决上述矛盾,8月1日起执行的新版合同,要求开发商在售房时必须同时标注建筑面积标价与套内面积标价。这样既可以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又可以让市民了解到全面的价格信息。
以套内面积“为大”
  新版合同中既标注了建筑面积、建面均价,同时又标注了套内面积和套内均价。如果购房者所购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时,以建面还是以套内面积为准呢?
  该负责人称,“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利益,新版合同中严格规定了,当面积发生纠纷时,将按照套内面积和套内均价作为处理依据。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多退少补。超过3%,购房者有权退房。”
不执行新合同楼盘停售
  该负责人称,为了8月1日在全市推行新版本合同,主管部门已经对全市的40个交易所,以及700个置业顾问进行了培训。目前各相关部门已做好了执行新版合同的所有准备。
  “从8月1日起,开发商卖房时不仅要签定新版的购房合同,还必须在售楼部同时公布建面单价和套内单价。”该负责人称,“如果开发商拒绝执行新规,按照相关规定将停止该楼盘的销售或是取消已经取得的预售许可证。”

新版合同七大亮点
亮点一
商品房层高写进合同
  原来:部分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特别将层高作为销售的卖点,出售方关于商品房层高的承诺也日益增多。而旧版对层高无特别约定。
  现在:要求买卖双方对商品房的层高、净高进行约定,并对层高、净高进行了释义。
亮点二
因开发商的原因不能办贷款,购房者可退房
  原来:在按揭买房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会导致不能如期申请或全额得到按揭贷款,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但旧版合同对违约责任、违约赔偿金额没有规定。
  现在:对不同原因导致未能获得按揭贷款的责任进行了约定。若因开发商原因,购房者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可退房并获得相应赔偿。如因购房者的原因,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能采用其它方式付款也将支付违约金。
亮点三
开发商延期交房与购房者延期付款赔偿比例对等
  原来:虽然对开发商延期交房与购房者延期付款的违约赔偿条款进行了设计,但没有明确比例。在实践中,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降低自身风险,加重购房人责任”的情况,约定延期交房的赔付比例远低于购房者延期付款的赔付比例,形成不对等条款。
  现在:明确购房者延期付款的赔付比例不能高于开发企业延期付款的赔付比例。
亮点四
两种标价方式并行
  原来:仅仅标注了套内面积和套内单价。
  现在:要求同时约定商品房建筑面积单价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面积误差的处理仍以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处理依据。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五
消费者可向“一房二卖”的开发商索赔
  原来:为了套取资金,部分开发企业将已司法查封或受到限制交易的房屋对外出售,或将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未经抵押人同意擅自出售,或对购房人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进行“一房二卖”,严重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合同没有要求开发商对房屋的状态进行承诺。
  现在:要求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的产权状况进行承诺,并对是否抵押情况进行申明。如果开发商有上述情况发生,违规进行“一房二卖”,购房者最高可要求开发企业按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金进行赔偿。
亮点六
明确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时间
  原来:买卖双方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产权登记应履行义务的时间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
  现在:只要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有关机关提交了规定的申请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即为履行了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或产权登记的约定;购买方应按约定时间提交办理合同登记或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
亮点七
明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权利义务
  原来:旧版合同在《物权法》出台前发布,有些地方现在显得不够完善。例如,按照《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买卖双方在正式的房屋产权证书没有办下来时,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购房者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现在:对买卖双方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本报记者 聂玉虎

哪种计价更受欢迎?
  6年来,重庆的商品房产销售一直是以套内面积计价,而新版合同则采用了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同时并行计价的方式。新的计价方式会给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开发商和市民究竟更喜欢哪一种计价方式呢?
  东海地产销售总监徐益文称,“按照套内面积进行销售,商品房单价动辄五六千元1平方米,与其它城市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相比,重庆的房价看起来很高。但如果把套内面积折合成建筑面积来看,即使重庆主城区的普通商品房,其每平方米才不过三四千元。”
  徐益文称,尽管计价方式变了,但不会影响商品房的销售总价。而且,由于以建面计价,房价的单价降低,说不定还会对销售起一定的推动作用。
  而另一资深业内人士称,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公摊面积这三项数据都有明确的规定。对消费者而言,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按照两种方式计价只是让标的物更清晰明白,因此,应该不会改变消费者的购房决策,对房地产市场影响也不会太大。
  “公摊面积代表公共生活空间的大小,与居住品质、舒适度等密切相关,因此同时了解两种不同的计价方式,有利于市民选择自己喜欢的物业。”在市级机关工作准备最近买房产的何小姐称,新版合同的新增条款中更多地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今后买房会更加放心。
  本报记者 聂玉虎 实习生 程基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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