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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明起七大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 02:17  华龙网-重庆晚报

  [同时标明建面与套内标价] [面积误差以套内面积和单价为准][注明层高净高并释义] [开发商“一女二嫁”面临一倍房款索赔]

  

商品房买卖合同明起七大变化

  新版《合同》将更加维护购房者的利益

  执行了两年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于8月1日起变脸。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我市将从当天起推行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老版的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版合同要求同时约定商品房建筑面积单价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对当前商品房销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增加了新的约定。

  现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2005年起开始推行,对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2005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已不能满足当前商品房销售买卖双方关于权利义务方面的约定。因此,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对2005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再次做了修订。

  现状:目前部分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特别将层高列为销售卖点,出售方关于商品房层高的承诺也日益增多。

  新版《合同》:为保护购房者权益,新修订《合同》示范文本要求买卖双方对商品房的层高、净高进行约定,并对层高、净高进行了释义。今后,广大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层高、净高进行专门约定。

  约定层高、净高并释义

  1

  增加权属状况承诺条款

  现状:近年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把已被司法查封或受到限制交易的房屋对外出售,或把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未经抵押人同意擅自出售给购房人,或对购房人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严重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

  新版《合同》:对此作了明确,要求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的产权状况进行承诺,对是否抵押的情况进行申明,并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约定违约责任。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购房者最高可要求开发企业按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金进行赔偿。

  2

  增加按揭贷款责任条款

  现状:在通过按揭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不能如期申请或全额得到按揭贷款,将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2005年版《合同》示范文本对违约责任、违约赔偿金额均没有规定,产生纠纷时买卖双方没有解决的依据。

  新版《合同》:对不同原因导致未能获得按揭贷款的责任进行了约定。

  3

  面积误差约定处理依据

  新版《合同》:为让广大消费者全面了解所购商品房的价格情况,新版《合同》要求买卖双方同时对建面单价和套内建面单价进行约定。同时,在新版《合同》中明确了买卖双方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4

  对等设计违约赔偿比例

  现状:2005年版《合同》示范文本对开发商延期交房与购房者延期付款的违约赔偿条款进行了设计。但在实践中,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降低自身风险、加重购房人责任的情况,约定延期交房的赔付比例大大低于购房者延期付款的赔付比例,形成不对等条款。

  新版《合同》:明确购房者延期付款的赔付比例不能高于开发企业延期付款的赔付比例。

  5

  明确卖方登记备案责任

  现状:2005年版《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买卖双方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产权登记应履行的义务制定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

  新版《合同》:新示范文本明确,只要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有关机关提交了登记机关规定的申请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后,即为履行了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或产权登记的约定,并明确购买方应按约定时间提交办理合同登记或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

  6

  明确预告登记权利义务

  新版《合同》:《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新修订《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四条对买卖双方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

  7

  恢复建面标价与全国接轨

  本报讯 按照新版《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我市商品房销售明起恢复建筑面积标价。有关人士介绍,此举主要是为了与全国大多数城市房价接轨。

  近年来,国家和我市不断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房价问题日益受到各方、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关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内绝大部分城市,均以建筑面积作为计价单位,与我市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有区别。为真实全面反映我市商品房价格,便于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统计和与相关城市进行分析比较,让广大购房者全面掌握商品房市场真实价格信息,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商品房销售实行建筑面积标价与套内建筑面积标价两种方式并行。

  本组稿件由记者 陈富勇 采写

  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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