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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明天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终于在最后时刻迎来了反垄断审查机构的明确分工。
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在其网站发布消息,根据该局“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规定,该局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反垄断法》实施的相关具体工作。
至此,《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进一步明确——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的工作;国家发改委将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对此,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主任邱榆霞昨天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提出:“目前三个平行的部委承担三项审查权,我们担心,这种设置在实务操作上可能导致程序变得更加复杂,办事效率低下。”
上海大邦律所主任斯伟江律师也告诉记者,由于反垄断的权力是由三个部门分享,有可能会在协调和效率上存在疑问。另外,由于涉及《反垄断法》的相关细则都没有出来,法律条文可能囿于原则性太强,易被架空,而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专业力量也不够强势,所以即便法律8月1日生效,其效果也还需观察。
“三足鼎立”
“这些部委如何将各自的职权划分清楚,目前还是一个很大的疑问,落实到实务操作层面,包括申报标准在内的很多问题都值得关注。”一位反垄断法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
邱榆霞认为,目前这种平行的设置,在实际案件操作当中可能会导致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此前相关案件到商务部申报完就算结束了,“但是今后的状况很难预料,我们对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如何做也是拭目以待。”
其实,对于机构设置问题的关注,国外企业尤甚于国内。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美国众达(Jones Day)律师事务所律师陶景洲就表示,已有几十家跨国公司向该所咨询《反垄断法》实施的有关问题,担心之一就在于,如何应对三个执法机构的监管。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负责人介绍,新成立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将承担以下工作:拟定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查处全国范围内涉及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除外)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负责上述反垄断大要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对大要案件和典型案件进行督查。
而在反垄断执法队伍方面,全国工商系统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队伍,将成为反垄断执法的主力。
不过,目前为止,另外两家机构尚未成立专门的机构。在上周四举行的第十二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的新闻发布会后,有记者向出席会议的商务部部长助理王超询问有关该部成立反垄断局的进展情况,他没有透露具体细节。
邱榆霞希望,执行机构的设置“应该有一个级别差,或者专门设置一个反垄断审查办公室之类的机构”,这样在实际办案中可以避免走冤枉路,“否则可能需要来回地签字盖章”,而企业和律师等最担心的问题之一也在这里。
“程序”期待
外界还期待有关反垄断审查的程序进一步明确。邱榆霞认为,这对促进法律实施有很大的帮助。“可是目前我们看到的情况很模糊。”上述法学专家告诉记者。
昨天,过去7年中受中国政府之邀,多次针对反垄断法草案提供书面意见与建议的中国美国商会也发表声明,表示欢迎即将生效的《反垄断法》,并且认为该法的实施,是中国在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迈出的积极一步。
不过,中国美国商会主席吉莫曼(James Zimmerman)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综合性的竞争体制而言,《反垄断法》的出台仅仅是第一步。我们期待着进一步的举措,以澄清与适用该法有关的各种问题,如:基于竞争和国家安全双重理由对交易进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执行机制、滥用知识产权的定义以及处罚措施等。”
上述专家认为,程序性问题的解决,只能寄希望于“各方面共同努力,制定出完备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
据工商总局的消息,与《反垄断法》相关的配套规章已着手论证、研究,相关机构和执法队伍的组建将从组织、人员、培训等方面展开。
虽然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情况尚不明朗,但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下一步工作计划已经明确。该局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一计划包括:及早建立工商竞争执法体系,建立分层级、有重点的执法网络;完善配套规章;建立集中统一的指挥协调系统,促进区域执法协作机制的建立完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