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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好的法律,也需要有人来正确地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 00:07  中国经济时报

  ■彭兴庭

   2008年8月1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根据该法,反垄断法反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企业。据报道,目前,拥有反垄断法执法职责的商务部、工商总局和发改委均在设立相应司局以应对反垄断法。有专家表示,如果要把三家组成一个机构,恐怕不现实,将权力集中于某一家也不妥。“以后条件成熟后,执法机构有可能集中。” (《广州日报》7月30日)

   从文本来看,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均纳入规范范畴,将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一并“反对”,应该说面面俱到了。然而,法理、条文上的完整建制,并不意味着就能恰到好处地被施行。法条应然与实然的背离,理论与实际的脱节,使得法律在运行中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形形色色的潜规则,这也是我们社会的常态。

   法律天生就有过剩的危机,何况,这是一部只有原则没有细则,只有条文而没有具体配套措施的反垄断法。

   不能否认,在法条上,《反垄断法》就是一部良法。可是,法的执行也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到社会和人为因素的制约,善法与恶法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圣经》里面有一句话:“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 法律的工具性必须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如果没有合适的执法机构和执法者,反垄断法再全面,也将成为一种摆设,成为装点法治社会的道具。

   从目前的部委机构的职责划分来看,主要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负有反垄断方面的职责。比如说,工商总局有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经济违法行为的职责,而商务部,则同样有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和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责任,国家发改委则关注市场价格以及电力、石油等行业。据报道,三部委将不采用联合执法或者部级会商的机制,而是由经营者向三部门负责的机构分别递交材料,然后由三部委各自做出批复。设在商务部的反垄断委员会,发挥的主要是协调作用。

   我所担心的是,三部委以递材料、做批复的形式履行他们的职责,这是否在变相增加他们的审批权。而且,执法的力量并不等于执法机构的数量,现在,三家机构平行执法,在权限划分不明的情况下,各个机构难免会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来行使管辖权。就拿国家发改委来说吧,其与电力、石油等备受争议的行政垄断行业关系紧密,现在,要发改委来规范这些行业的竞争行为,岂不是要发改委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而且,这些机构不仅与当前重要的垄断集团存在利益牵扯,由于分散执法,具体到执法效率上,也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和专业性。

   垄断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垄断与否的界定,与法律、经济、统计学等专业知识和前沿理论息息相关,这种专业素质,不是一般执法者所具备的。显然,这三个部委也不具备这种“专业性”。就中国而言,我认为,首先,应该设置一个类似“国家反垄断局”的具有权威性、独立性的专门机构来执行反垄断法,并授予其全面、统一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责,这也是当代国际社会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在这个主管机关之外,同时设置反垄断委员会,由经济学家、法学家负责咨询和对企业垄断状况进行鉴定,以表明主管机关的专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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