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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记者甘勇、通讯员赵辉、实习生唐莹、崔田甜)省林业局近日发出通知,重申林业“两金”(育林基金和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减半征收政策,要求超收部分限期返还农户或上缴国库。
去年,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将我省林业“两金”的征收标准从20%调减到10%,林业部门由此形成的经费缺口,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一年多来,大部分地方都认真落实“两金”减征政策,部分县市甚至全部免除了“两金”的征收。但是,少数地方存在落实减征政策不及时、票据填写不规范等问题。
省林业局重申,从2007年起,全省育林基金和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征收标准分别按6%和4%执行(合计10%),各地一律不得超标准征收。凡在省委、省政府出台“两金”减征政策之后超标准征收的“两金”,属于直接向农户收取的,应当在2008年8月31日之前将超收部分如数退还给农户;其他超标准征收的“两金”,一律上缴国库。
省林业局强调,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两金”征收的管理,防止超标准、超范围、越权收费现象的发生。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收费现象严重的地方,省林业局将采取扣减其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