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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汽车产业受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汽车产业政策的规范。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汽车产业政策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第37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同样存在争议。
时建中认为,一般来讲,竞争法要优先于产业政策。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是关注该行业的情况,比如《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是关注汽车市场的销售情况。“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汽车生产和销售都是市场竞争行为,用行政手段干预虽然是为了让销售秩序更好,但不符合《反垄断法》的精神。”
不过任何市场行为都会受到政府调节,关键要看如何把政府干预和调节降低到最少。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竞争法和产业政策的关系来看,产业发展初期,一般各国都采取产业政策优先的态度。
在时建中看来,中国经济地位已不断上升,且中国的汽车产业的竞争已比较充分,汽车品牌已呈现全球化特点。“因此应该采取竞争法优先于产业政策的方式。”“企业与法律之间总是存在一种博弈关系,随着企业的发展,法律也会更加完善。”
由此可见,《反垄断法》的实施并不会对汽车行业产生“历史性的颠覆”,前期由于误读而引发的市场恐惧和反应似乎有些过于强烈。
时建中告诉记者,《反垄断法》和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目前我国的竞争法体系。
“它的实施对中国市场经济中各行业都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但时建中认为这种影响并不是冲击,而是“让市场更有活力”。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第一条首先提出了制定该法的意义,他简要地将其概括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
“在市场竞争中,存在过度竞争,也存在有效竞争不足,这些都是《反垄断法》要发挥作用的地方。”
朱晓宇也认为,《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不会产生变革性的影响,“只会促进汽车企业间的正当竞争,让市场竞争更加良性、健康。”
时建中说:“对于汽车行业,短期内《反垄断法》只会在表面上产生影响。”但是他也指出,由于反垄断法涉及很多问题,都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解释,应尽快规定具体工作细则,否则也是无法可依。
“相关细则出台后,《反垄断法》会很快发挥它的作用。从《反垄断法》颁布到实施有一年的时间,这段时间是让企业自我纠正行为。如果企业对于法律的反应速度太慢,就只能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