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地下钱庄合法化是个误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5日 03:05 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有媒体报道从7月开始,浙江将逐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并将于9月初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于是,一些观点则惊呼存在于浙江等沿海地区多年的地下钱庄将合法化。但是,这其实是一个误解。

  这一试点的开展来源于今年5月9号央行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仔细研读这一份文件我们可以发现,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地下钱庄大有不同。该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也可以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入资金。而现实中私人钱庄的资金来源不可能全部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而且,其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这相对于现在私人钱庄借入资金月利率5%的高价低了太多。仅从利率水平的差距就可看出试点过程中的小额贷款公司与私人钱庄的巨大差异。

  另外,从形式上看,试点推动的小额贷款公司更像是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建立的所谓“穷人银行”,为穷人的生产和发展融得小额资金,并采用市场化的方法获利,使得这一计划得以延续而非短期慈善。这一计划无疑是对我国四大行撤退后的农村金融市场有力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是我们对私人钱庄这一地下金融组织的合法性认证。除此之外,业务范围的根本不同可以显示,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与私人钱庄合法化并不是一码事。私人钱庄的业务范围并不囿于农村范围,而借贷规模更是超过千万甚至上亿,长期贷款不是其业务的主要内容,短期的拆借和头寸调整才是人们对其资金的主要用途。

  最后,私人钱庄同现代银行的不同特性也决定了私人钱庄不可能合法正规地融入现代银行体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这个规定,当事人将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或保护。按照媒体上报道的浙江地区个人房产抵押贷款的报价在7-9分(月息7%-9%),无疑大大超过了现行法律的限制。如此之高的借款利率并不会得到法律认可,而私人钱庄也不会因为不被认可而放弃可以获得的高额利润。

  尽管私人钱庄具有高利率,但其出现的违约和欠款不还的事件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多。原因在于钱庄的运作方式与现代银行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大为不同,私人钱庄的组成方式是个人合伙制而业务的纽带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熟人是私人钱庄运行的核心,他解决了现在银行所面临的大部分风险——逆向选择由于事前信息的不对称,而道德风险来源于事后行为的不可控。熟人的关系纽带可以方便的查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能有效地控制借款人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这都是现代银行所羡慕的。但这一模式也有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无法扩大规模。熟人和关系主导的发展模式必然因熟人与关系的链条长度而限制。银行的出现,放弃了熟人这一天然信息收集工具进而得以在规模上得到突破,成为了现代金融的核心部门。所以,私人钱庄的发展不可能融入一国的正规金融发展,它只能是在金融薄弱环节的补充。只有通过银行业的制度创新,赋予商业银行更大幅度的资金价格的灵活性和决定权,以正规金融发展有力地挤压地下金融,才能相对减少地下经济的影响,而将私人钱庄合法化的想法是有违现实的。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城市对话改革30年 ·新浪城市同心联动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