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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公司将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2日 23:46 中国经济时报

  实习生张琳7月2日北京报道 为确保地震灾区后期建设顺利进行,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规定,凡在地震中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为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意见》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除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之外,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其中,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此外,《意见》还规定,凡在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以及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因受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于制定的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意见》规定,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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