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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股权激励将封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2日 02:57 新京报

  

国企股权激励将封顶
新京报插图/丁华勇 国资委意见稿 A股、H股不超过薪酬的40% 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本报讯 (记者钟晶晶)昨日国资委终于正式公布《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今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将面临更为严格的门槛,股权激励收益将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并设置了最高上限,其中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股权激励收益原则上不得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引入两大约束条件

  补充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引入了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约束条件,并增加了行业或企业对标的内容。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则要高于授予时业绩水平,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否则不得行权。

  今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也将根据业界考核结果来确定。其中,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股权激励对象所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收益原则上为考核期内薪酬总水平的30%。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出售的时间应不少于两年,且应匀速出售。

  部分企业按新规公布激励办法

  近期按照新规公布激励办法的企业包括中化国际中粮地产烽火通信海油工程。其中,后三家企业的方案已在国资委网站进行了公示。例如,烽火通信(600498)董事会已经决定授予公司高管及技术骨干256.2万份烽火通信A股股票,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625%。方案同时规定了授予和行权时的业绩条件,且包含了同业对标。方案规定,激励对象行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2008年净资产收益率大于等于6%,2009年资产收益率大于等于7.2%,2010年净资产收益率大于等于8.2%,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大于等于10%,并且不低于同行业当年平均业绩水平的较高者等。

  2006年国资委分别出台了境内外两个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委表示,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以及企业治理结构不规范、相应的配套改革没有跟上,股权激励措施仅处于试点阶段,此次补充通知的出台目的就是要为了进一步规范股权激励办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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