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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发布新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户存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8日 08:30 长江商报

  据新华社电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将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按照这一新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上市公司一次或累计使用募集资金超过一定数额及比例的应通知保荐人。

  《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上市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规定》自6 月28 日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当日起上市公司新增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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