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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展一纸“和解”再掀波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3日 03:53 第一财经日报

  王芳洁

  北大青鸟坚称自己仍有权主宰城建东华以及东华国际中心的命运,而正在建设东华国际中心的国浩地产也坚持自己有这种权利。到底谁是真正的主人?双方对此尚存争议

  

  时至今日,地处北京东直门的东华国际中心仍在建设当中。平静的施工现场背后,难以掩盖的是一波又一波的波折。

  日前,深发展A(000001.SZ)发布公告称,已与北大青鸟、东华置业以及城建东华公司就人民币15亿元问题贷款一案达成和解协议,由城建东华向深发展支付10亿元,深发展自己承担5亿元贷款损失。

  随即新加坡国浩集团发表声明,坚称自己才是东华国际中心真正的主人,北大青鸟无权代表城建东华公司与深发展达成和解。国浩相关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介绍,自去年年底宣布收购东华广场以来,东华广场项目的建设一直由国浩公司负责。

  到底谁是主人?

  2007年11月的一天,国浩地产召开盛大酒会,公司通过以58亿元人民币收购城建东华公司90%股份。由于城建东华拥有东直门东华国际中心的开发权,因而公司获得了东华项目。

  国浩集团执行董事李慧敏那天晚上非常兴奋,介绍马来西亚丰隆集团旗下的英国GUOMAN酒店将入驻东直门东华国际中心,英语中“GUOMAN”谐音“国门”,而作为首都机场特快线的始发站,东直门又被称作“国门”。李慧敏一直拍手称是“天意”,一切都仿如巧合。

  然而“天意弄人”,就在国浩宣布入主东华广场半年之后,一条来自深发展的公告,表面上并未牵涉国浩,却“绵里藏针”地指出由北大青鸟代表城建东华,意即北大青鸟或仍间接拥有东华国际中心的开发权。

  国浩广场立即对此作出反应,发表声明表示,国浩公司在2007年就与北大青鸟签订了收购城建东华90%股权的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目前城建东华由国浩公司实际控制和管理。

  国浩称:目前,尽管北大青鸟人为设置法律障碍致使城建东华的工商变更手续尚未完成,但国浩公司已经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北大青鸟把城建东华90%的股权变更至国浩公司名下,目前法院已经裁定对城建东华90%的股权实施财产保全。与此同时,城建东华原法定代表人许振东及北大青鸟委派的全体董事已于2007年向董事会递交了不可撤销辞职信,北大青鸟方无权代表城建东华对外签订协议、参加诉讼。

  然而,据其他媒体报道,许振东发表了与国浩地产声明不同的意见,国浩借助其100%控股的海南京灏,于2007年4月宣布从北大青鸟及其关联公司手中收购东直门项目,获得对城建东华90%的控制权。但国浩未在海南省商务厅批复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对价,而海南京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已自动失效。因此GLC收购城建东华的交易始终没有完成。

  同时,许振东还提及,国浩目前仅支付了32.2亿元股权转让押金,至于这笔钱,北大青鸟将归还。

  炙热的东华国际中心

  东华国际中心最初的主人是北京城建,该公司与北京东城区政府反复协商后,将东二环北端地铁东直门站出口旁一幅黄金宝地收入囊中。稍后,北京城建联合海南京灏等企业成立城建东华公司开发上述地块。其中北京城建持股54%,东城区政府下属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持股10%,其余36%股权则由各合作伙伴持有。地块平整工作于2001年底前大体完成,不过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

  2001年11月,一家名为香港康实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康实”)的企业与北京城建控制下的城建东华成立合资公司东华置业,合作开发东华广场。

  据悉,双方约定:城建东华提供“三通一平”后的建设用地,香港康实向前者支付拆迁及项目补偿费13.3亿元,占东华置业90%股权,并承诺提供日后的开发资金,同时享有项目收益权。但此次合作不涉及东城区政府持有的10%股权。

  然而,香港康实日后被证明并无房地产开发的资金实力,而将东华置业的90%股份抵偿了欠北大青鸟的债务。其间华远房地产亦有意入主东华国际,最终败给了北大青鸟。

  2003年7~8月,深发展曾向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和首创网络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发放实际为一笔的总计15亿元人民币的贷款。深发展于2005年11月及2007年8月,以北大青鸟旗下的东华置业为此笔贷款提供了担保,且将北京东直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在未获合理对价的情况下转让给城建东华等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东华置业和城建东华。

  该次诉讼衍生了今日的深发展与北大青鸟等的和解协议,但是却在其间忽略了重要的一环,那就是北大青鸟已经将城建东华的股份转让。

  但是北大青鸟坚称自己仍有权主宰城建东华以及东华国际中心的命运,而正在建设东华国际中心的国浩地产也坚持自己有这种权利。并且国浩地产表示,北京高院已经作出的(2005)高民初字第1371号判决表明,城建东华并非深发展诉称的15亿元贷款的借款人或保证人,依法无需承担任何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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