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9日 23:15 新浪公益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三条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收养组织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为外国收养人提供收养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受聘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条件,不得挪作它用,并应当将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应当将捐赠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中国收养组织的活动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1月10日司法部、民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