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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9日 23:14 新浪公益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国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的涉外送养行为,维护被送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涉外送养工作的健康发展,现作如下规定:

  一、涉外送养的儿童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以下简称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二、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制件。

  (二)被送养儿童的户籍证明复制件。

  (三)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

  成长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入院经过、入院初期的身体状况、在院期间各阶段的身心发育状况及免疫接种情况、性格特征及表现、喜好、与他人交往等情况。

  被送养儿童年龄为0-6周岁的,还应提交《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见附件1),此表每3个月填写一次。

  (四)《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及化验检查报告单(见附件2)。

  体检应当在定点医院进行。定点医院应当是地(市)级以上的儿童医院或设有儿科的综合性医院。定点医院由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报中国收养中心备案。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主管民政部门要与定点医院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体检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体检。

  被送养儿童是病残的,应提交病残诊断证明、检查报告、治疗情况报告等。

  (五)被送养儿童2寸免冠彩色照片、近期全身生活照片。

  被送养儿童是病残儿童且病残有外观表现的,还应提供病残部位照片。

  (六)被送养儿童是孤儿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见附件3)、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被送养儿童是弃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的证明、《捡拾弃婴登记表》(见附件4)、《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见附件5)。

  (七)被送养儿童年满7周岁以上的,应提交儿童有关情况的报告。

  (八)被送养儿童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三、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弃婴、儿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地省级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弃婴、儿童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体特征、被捡拾的时间、地点、随身携带物品、公告期限、认领方式,并附1寸入院初期的正面免冠照片。弃婴、儿童入院前姓名不详、年龄为估算的,要特别注明。

  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查社会福利机构报送的材料,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被送养儿童的身体发育状况是否达到相应的发育水平;体检结果是否达到涉外送养各项指标的要求,是否患有智力低下、脑瘫及其他潜在性的不宜涉外送养的疾病。

  (三)儿童来源是否清楚,身心发育是否健康,道德品质是否良好。

  (四)有无其他不宜涉外送养的问题。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填写《涉外送养审查意见表》(见附件6),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五、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中国收养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一)涉外送养儿童名单。

  (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材料的复制件。

  (三)《涉外送养审查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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