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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案庭审直击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4日 00:21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刘中元 4月23日上午9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被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的原湖南省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案在此审理。 9时许,曾从法庭右侧门出来,在两名法警的看护下,面无表情地来到了审判席上。他身高一米六五左右,黑发,稍微有点驼背。相比之以前在任上,显得瘦了点。 长沙市检察院的起诉书,长达3万多字,公诉人读完花了一个小时40分钟。在起诉书中,对曾锦春的指控集中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项罪名。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唐某、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处理)等共同收受首某等4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11.4万元、美元4.25万元、港币6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152万元。 此外,被告人曾锦春还被指控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共计有折合960.75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另有违法犯罪所得孳息(非法利息所得)1926.93万元。 庭审将持续三天。 辩护律师提出举证异议 曾锦春于2006年9月19日下午被湖南省纪委实施控制,长沙市检察院的公诉书共指控曾锦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前者共包括44大笔。 起诉书中可以看出,曾锦春收受贿赂的一大特点是拿现金,绝大多数行贿者都是提着数十万现金直接进入曾办公室当面交给他。 在与去年湖南省纪委副书记张卫平对曾锦春案的表述对比时,许多媒体发现,此次公诉中,曾锦春被指控涉嫌受贿3152.25万元,960.75万元财产来历不明,而约4000万元计为红包礼金、投资收益未写入起诉书。 对此的一个解释是,起初,曾的许多文物和字画也被折价计入,但后经鉴定,这些字画古玩大多数为赝品。 在起诉书中,公诉机关对曾锦春的指控集中在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项罪名上。 23日的环节还是在法庭调查阶段。由于案件庞大,法庭采取对指控事实进行逐笔调查的方式。而所有的举证、质证包括辩护律师询问当事人,都是围绕着这两者来进行。 由于曾锦春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同时由于还没有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论争的焦点集中在举证、质证的环节上。 曾锦春辩护律师、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丘兴隆在法庭上表达了几条原则:对所控受贿罪,鉴于曾锦春本人对所控收受财物的事实、金额供认不讳,而且,多次向辩护人表示在庭审时不就此提出与原有供认相左的陈述,因此,辩护人不拟就所控事实本身提出异议。 同时,“辩护人将对证明曾锦春曾收受所控财物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也不予质疑。” 不过,丘兴隆提出,根据案卷材料,就部分事实而言,曾锦春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但证明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似欠充分。 事实上,法庭当天的举证和质证环节主要围绕这个来展开。只是并没有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争辩“合作开矿” 几大笔调查主要集中于在郴州当地的玛瑙山采矿的问题,而第一大笔的行贿者首某(宏达公司)和第二大笔的行贿者曹某(派安公司)成了斗争的“主角”,也先后在曾锦春的“协调会”下,达成了一致。 首先进入调查环节的是第一笔收受首某710万贿赂款,里面分了18小笔,分别是首某有求于他而送的款项。对数额不存在疑问,而辩护方的焦点主要集中于首某合作开公司里面。 公诉材料显示:2000年春节前,曾锦春为掩盖收受首某贿赂的行为,准备以其妻兄唐世民的名义与首某签订一份入股协议,便要首某到其家商量。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首某带了40万元到曾锦春家,当着曾锦春的面将钱递给唐某。然后首某根据曾锦春的口述,书写了一份唐世民在玛瑙山水湖里矿的入股协议,表示该股份不要曾锦春出钱,并告诉曾锦春,要用钱只要跟他说一下,他就会送过来。 曾锦春供述,双方约定的合同,主要由曾锦春负责外部环境。签定了合同两人一式一份,但自己的那一份不知道放到哪里去了。所谓“负责外部环境”,意指外部关系由曾来负责打招呼。 问题的关键是在首某矿入股这个问题上。曾锦春实际上并没有交如数的260万元,占首某矿的10%的股份,双方约定当时从分红款里面扣。事实上,曾按照该协议分了红共540万,同时认定在收受首某贿赂的710万中。按照辩护律师的观点,这只算做违纪并不算受贿,且在证据对接上,认为曾锦春和当时在场的妻子唐某能够一致。 公诉机关认为曾锦春预知签定这个合同的对利润的可获得性,事实上没有出钱,也不可能承担风险,并对首某的证词等各种证据进行了质证。 此外,对第一大笔收受管清文贿赂的问题,丘表示:“曾收了钱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给首某牟利”。丘兴隆举出例子,首某虽为排挤派安公司而两次向曾锦春送现金共计80万元,并向曾锦春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请托事项,但曾锦春在了解了派安公司的背景后“知难而退”,回绝了首的请托。丘表示:对该大笔下的很多个小笔款项,请检方重视曾锦春和其妻的一致供证,并对首某供词的真实性问题表达了看法。 对这些,检方认为:起诉书并没有完全相信首某的供词,当然这并不证明首之供词是虚假的,同时检方采取的是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同时,对是否行贿的问题,“只要是收了钱同时承诺向人打招呼,不管有没有打招呼这一后置性事实,已经构成了行贿罪。” 对第一大笔整个上午的法庭调查并没有进行完毕,中午休庭之时,其家属高喊坚持保重,而曾笑容满面。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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