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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需满足七条铁律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9日 01:45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敖晓波) 证监会昨天下发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需满足七大铁律。 据了解,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七大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相关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和交易对方非因充分正当事由,撤销、中止重组方案或对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单位和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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