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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需按20%利润率预缴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7日 08:00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沈衍琪)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取得的收入,需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后再按照实际利润进行调整。按通知要求,北京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20%。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明确,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如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需按照不低于20%的预计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如果符合有关规定,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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