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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单位国资处置须经授权审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5日 10:32 深圳新闻网-晶报

  晶报讯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3日表示,为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财政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资产处置事项等进行授权审批。

  审批程序和相关部门职责如下:单项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含)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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