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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克隆票据贴现纠纷案终审判决:银行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1日 12:4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保定4月1日电 (吕子豪李振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日前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判决该行在一起克隆票据贴现纠纷案件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据了解,此案是全国首例因克隆票据贴现引发的纠纷。

  2005年4月6日,某公司客户向建行保定分行申请票据贴现业务一笔,金额400万元。汇票到期后,承兑银行以票据系克隆票据为由拒付。该行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贴现业务申请书》中关于“如汇票被承兑银行拒付,贵行可从我单位任何帐户中扣收”的客户声明,扣划该公司存款,收回票款400万元。该公司遂以侵权为由,于2007年9月12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行退还所扣划款项400万元及利息。

  该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客户声明”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属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的贴现行为有直接重大过错,依法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追索。

  此案经一、二审两级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案所涉申请书的内容,是客户单方承诺的意思表示,不具有合同的性质,不属于格式条款;该行已按规定尽到了票据的审查义务,扣款行为依法有据。

  有关专家此间认为,该案两审法院的判决对全国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对促进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健康发展可起到积极作用。

  专家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因此,企业在接受承兑汇票时,应当注意对其前手资信及取得票据情况进行认真调查,谨防克隆票据流入自己的手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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