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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禁止非自有资金投资保险公司股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1日 02:09 金融时报

  张兰

  本报北京3月31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中国保监会今天再次公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20日。

  《办法》对保险公司(特指的外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投资主体范围、入股条件、股权变更及股权质押等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保险公司稳定经营并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单个投资人(包括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0%。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禁止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此外,《办法》还规定投资人向保险公司入股资金应当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并且,投资人不得以投资保险公司的方式从事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投资人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行为也明文禁止。

  据了解,《办法》是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之一。保监会曾于去年8月公布过一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并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公布的2008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就是在去年的版本上,广泛接受各方反馈意见并进行修改后推出的。对于新办法将何时适用,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我们将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适时推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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