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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对财政部门投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09:45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财政部国库司司长詹静涛日前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供应商投诉逐渐增多,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投诉处理机制,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詹静涛说,要正确理解供应商对财政部门的投诉。投诉是政府采购法为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而规定的救济渠道,投诉首先是供应商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客观上也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投诉并不是告财政部门的状,而是要求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公正,这对财政部门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制。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没有处理,供应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詹静涛表示,由于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无论如何都会触及一方供应商的利益,因此供应商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诉讼是一种正常现象。

  他同时表示,财政部门可能遇到的败诉的确是一个新问题,很多地方财政部门领导对此都非常感慨。财政部门在供应商投诉过程中败诉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财政部门自身的问题,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来处理,或者业务能力有限,处理结果不当。另一种是法律、制度、体制和市场环境导致的,也就是俗话所说的法律之间打架、交叉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后一种情况导致财政部门败诉的案件比较多,这说明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建设任务还很繁重。

  詹静涛强调说,财政败诉也就意味着本身工作做得不够完善,但财政部门面对投诉的同时要继续履行好监管部门的职能,不能因为被投诉或者败诉了就放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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