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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投资者维权调查:金融机构应促使理财合同"大众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09:28 燕赵都市报

  出场专家: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理财规划师培训教师 闫福

  (本报记者:武岩生;实习生:杜芳)

  记者:您如何看待理财产品“零收益”事件?

  闫福:理财产品零收益问题的出现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我国的理财产品主要依靠QDII这样的境外投资机构在国际市场上投资,国际市场的风险性和波动性决定了理财产品自带的风险;二是近期人民币升值、国内通胀压力,使得部分理财产品即使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收益,但遭到收益抵消,出现客观的“零收益”或“负收益”。

  任何的投资行为都有一定的风险性,而零收益问题的出现就是种种投资风险不确定因素下的一个结果。这一类事件的出现,责任在于银行机构和投资客户双方。首先,境外投资是一个新事物,银行机构在初期宣传上侧重专业性的投资阐述、部分夸大了预期收益,而忽视了国际市场的风险性。其次是购买理财产品的消费者有一定的盲目性。只看到了理财协议中的预期收益,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不清醒认识、对金融专业知识的不够了解、对合同条款的不确切理解,使得投资者和委托人银行共同造成了境外投资的双重盲目。

  对于银行在和投资者签订理财协议的具体环节中,银行在一些方面是有责任的。例如在宣传上的失误、过于专业化的合同条款造成的“天书合同”、以及对预期收益估计过高等。但出现零收益后,客户也不应该一味地埋怨银行,毕竟,银行在相关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中也受到了损失。银行的“稳赚不赔”值得怀疑,因为银行在资金运作过程中也有相关的支出,与客户不愿看到的零收益相伴随的是银行自身的投资受损以及不容乐观的理财产品业务的未来销售前景。

  记者:投资者如何更好地在购买理财产品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闫福:首先银行要推进金融合同的“大众化”。在阐述投资风险与预期收益关系时尽量运用通俗语言表达,对比较敏感的条款内容要认真、如实地说明,帮助客户建立慎重的投资意识。

  消费者方面,要秉持多元投资的基本原则,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注意比较不同银行不同产品的优劣势,对投资对象有明确认识,合理规划家庭资产。一旦选定投资产品,应对相关理财条款逐字逐句地阅读清楚,有不明白、责任界定不清晰之处一定仔细询问银行或理财专业人士。

  记者:作为普通投资者,如何走出理财维权困境?

  闫福:立法上,银监会等宏观金融调控机构要制定相关的法规原则,从制度性规定上下功夫,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审批、宣传、运作、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保证整个理财市场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另外,银行方面应降低合同协定的过分专业性,推进交易通俗化大众化;提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从业素质,培养具有出色分析能力、独特市场把握眼光、优秀投资决策能力的理财团队,明确自身角色定位,切实为客户服务。

  再有,消费者除了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外,还要科学判断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建立在投资对象波动性和宏观金融环境上的。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多了解金融知识,理性对待、避免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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