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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投资者维权调查:金融机构"霸王条款"面面观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09:28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袁伟华)

  点评律师: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 王军营

  ■银行卡到底谁说了算?

  讲述:市民小尹

  前段日子我申请了某银行的一张借记卡,该卡背面内容的第一条注明“使用本卡须遵守本行相关章程”。乍一看没有任何问题,你使用人家的卡当然要遵守人家的章程,但是仔细想想还是有破绽的:这里面的章程说得很模糊,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称,给银行提供了侵犯持卡人权利的借口。

  如该银行卡使用章程里提到:“本规定一经修改,毋须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也就是说,银行可以单方面修改银行卡使用章程的内容而无需通知持卡人,即便是修改后的条款影响到持卡人的利益,按照这样的规定,使用者也没有申辩的机会,更谈不上保障自己权利了。而该卡第4条又注明:“本卡所有权属本银行”。此条规定更加莫名其妙,“因为我们持卡人办卡时已经交纳了工本费,理所当然取得了该卡的所有权。而上面却说卡是银行的,那我们的工本费算什么?”

  点评:首先,银行卡暴露出来的问题反映出银行方面无形中还是把自己放在一个不是跟消费者、跟顾客平等的这么一个地位上的。而消费者和银行在借记卡使用上实际上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后,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而《消法》规定,持卡人作为消费者,有权知道所接受服务的真实内容。银行卡格式条款的修改除了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管理规章有新的强制性规定之外,其他新章程若持卡人不接受,银行无权强迫其接受。

  银行提供服务的确在某些程序的操作上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法理不相符合。银行与储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从法律角度看,二者之间任何问题均应协商一致才发生法律效力,但要是完全做到一对一的协商也是很不现实的。一方面没有如此必要,另一方面将大大影响工作效率。既然不可能做到一对一的民主协商,而从法律角度讲又不应所有问题都由银行一方说了算,这就需要引入相应的机制做保障。现阶段,可以借鉴一下听证会制度,凡是涉及到消费者一方的公共利益,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代表与银行进行充分协商,这样既提高了效率,又符合了基本的法律精神。

  ■从银行办理房贷指定保险公司?

  讲述:石家庄王洪山

  2006年8月份,我在中华大街购买的期房开发商通知业主,房子开始办理分期贷款手续。由于现在我和爱人的经济状况一般,总房价27万我们自己出资17万,准备申请银行贷款10万元,还款期10年。

  不过在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的过程中,该银行的个贷经理告诉我们,按照要求,借款人必须向他们指定的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的贷款保险。我们此前对贷款保险了解甚少,由于贷款比例不大,我们须交500多元的保险费。不过我和其他业主们认为,银行这种贷款捆绑保险的做法实在有些不妥,完全没有给消费者自主决定权。

  点评:从以上讲述的过程来看,是否缴纳贷款保险费目前不同地区不同商业银行间规定不尽相同。银行收取贷款保险金目的在于规避贷款风险。

  不过和是否交保险费性质不同,银行强行指定保险公司是一种捆绑销售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银行卡被吞、账户挂失还需交费吗?

  讲述:网友海天一粟

  那天晚上我用家里一张“沉睡”了一年多的银行卡去ATM机取款,无奈天长日久,密码记不准了,连续输入几次都不正确。最后ATM机忍不住给了我一行提示,大意是您的密码输入错误,银行卡暂时由柜员机收回,请我和本银行联系。

  可惜当晚已经是夜里八点多了,银行哪里还有人影?第二天我带了身份证去银行取卡,业务办起来也顺利,工作人员告诉我去某某柜台那儿用身份证领卡就行。原以为简简单单办完了就可以闪人,不过那个柜台的工作人员偏偏“节外生枝”,“这卡不能用了,到那边填张表办个挂失,交10块钱。”

  当时我立即无名火起,好好的卡拿回来凭什么要我挂失,还要交10元钱?不过气归气,近来手头紧张,就指着这卡里的钱吃饭了,谁让你办人家银行的卡呢?

  关于这10块钱和此次堵心的挂失风波,我倒有几点疑问:1、银行卡取回后为什么不能用了?2、银行卡在收了年费之后,挂失服务里不包括密码修改服务吗?

  点评:有的银行卡使用章程提及“对因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此案例可能比较特殊,ATM机吞卡建议挂失包含一定的技术因素。持卡人需要支付办理新卡所需的工本费。而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储蓄卡交易不成功,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将其列为不可抗力是银行在偷换概念,其实质是想为自己免责。

  ■定单转存利息损失谁买单?

  讲述:石家庄刘女士

  去年加息多次,不过储户每转存一次,利息收益就损失一次。不转存,就只能按定期存单开户时的较低利率计算。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非要储户办理转存不可?这样的“霸王条款”难道不该取消吗?

  点评:按1993年颁布实施的《储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定期存款在存期内办理转存,转存前一段时间只能按活期利率计息,转存后才按新的定期利率计息。这种利率政策显示出了其不公平、不合理的一面。适当修改《储蓄管理条例》,恢复执行1993年以前的分段计息政策,既可免除储户办理转存手续之苦,也能体现银行利率政策的公平合理。

  ■网银风险全由客户承担?

  讲述:保定某大学大三学生小李

  自从迷上网络购物之后,我现在穿的和用的东西大部分都从网上购买。不过最让网购者担忧的就是卖家的诚信问题,其次就是付款方式及渠道问题。为了购物方便,我在网上开通了支付宝,并且在某银行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使用半年多一直相安无事。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可能是网购过于顺利,我渐渐地放松了警惕,一次上网购买一双运动鞋时出了些麻烦。我通过网银转账300元,可惜由于病毒造成电脑瘫痪,我怀疑转账未成功,便打电话到银行查询转账纪录。虽然最终找到了交易记录,但当时银行客服人员警告我说,如果下次出现其他问题,客户要负全部责任。我听了之后很奇怪,这就意味着当发生资金损失时,客户认为银行的系统存在缺陷,而银行却坚持自己的系统绝对安全,客户资金发生损失是其操作不当。在用户对银行存在一种天然的信任感时,银行是否利用了这种朴素的情感呢?

  点评:银行首先侵犯了储户的知情权。银行有义务告知储户网上银行的各种风险。银行有比储户强大得多的网络技术,且网络都是银行设计,就要承担保护网络安全和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银行没有做到,理应赔偿。

  网上银行作为一种实体银行的虚拟工作环境,其风险要比实体银行大得多。技术风险是网上银行风险的主要方面。为此,网上银行作为一种虚拟的银行工作环境,风险防范必须从网络自身和外部运营环境两方面着手实行综合治理。使用者在提高使用过程中警惕性的同时,银行方面也要做好网上银行服务与实体银行服务的相互衔接,以方便客户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在网下办理银行业务时都能畅通无碍。安全性与快捷性相结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简化签约流程,提高方便度。程序设计要充分考虑网络带宽因素,使客户能够安全、方便、快速地完成业务交易。

  ■信用卡年费到底该如何收取?

  讲述:石家庄刘然

  去年9月份,我在银行的朋友正在推广信用卡,四处劝说亲戚朋友申请,我禁不住她的软磨硬泡,最终申请了她们推出的一种双币信用卡,据说透支额度可达5万元。填写了申请资料以后,我逐渐把这件事情忘掉了。

  不过到了年底,我突然收到银行方面寄来的对账单,其中竟然包括信用卡年费,可是我的信用卡根本就没有收到,更谈不上开通,怎么会收取年费呢?

  银行方面认为,他们是依照消费者填写的该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中关于信用卡收费条款收费的。该条款规定,“甲方(该银行)核准发给信用卡后,乙方(申领人)无论是否已激活卡使用,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点评:有关信用卡年费问题,目前一直存在争议。但银行核准发给信用卡后,申领人无论是否已收到,都要按照银行规定缴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的格式条款应该属于“霸王条款”。

  一方面,信用卡申请者应该慎之又慎,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及时与申请银行沟通,确保信用卡使用的安全性。另一方面,银行应该加强信用卡发放、开通和使用过程的管理,保持和持卡人的有效联系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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