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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经适房契税减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5日 00:00 金羊网-新快报

  租房收入减税10%,本月起执行

  新快报讯 (记者 骆智冕)国家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将在税收方面有具体表现——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了一份《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以及个人等主体可以获得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一系列相关税收优惠。此外,个人出租住房所得也可获得减征10%个人所得税等多项减免优惠。

  通知规定,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而住房租赁新的优惠政策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经适房免征土地使用税

  据悉,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单位与承租人或购买者双方均可获得税收优惠。通知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相关材料,可按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还明确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减半征收契税;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租房所得个税减征10%

  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还在通知中表示,对个人出租住房收入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征4%的房产税。

  据了解,广州市地税局曾于去年制定了一份《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对于个人出租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如对用于住宅用途的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为4%,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为8%,租金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为10%。

  而对于此次新的优惠政策,广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没收到总局的发文,但一定会根据通知对广州市的个人租房税收办法作出相应改动。

  个人出租房屋所得税率新旧对比

  税种原税率新税率

  个税20%10%

  印花税暂免免

  营业税3%1.5%

  房产税12%4%

  土地0.5-10

  使用费免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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