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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衔接机制 织就不漏法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4日 07: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要加快制定修订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的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法制保障作出的这一表述,引起了与会代表、委员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普遍认为,报告强调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这一点,意义十分重大。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有助于惩治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

  在去年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全国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协调配合,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极大地震慑和遏制了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使市场环境得到了净化,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得到了升华,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也上了一个新台阶。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参与行动的各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密切协作,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使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无处藏身。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可以使案件查处有条不紊、证据链完整;执法与司法衔接,可以促进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现场移交,减少进入司法程序的环节,大大提高办案的准确性和效率。

  实践表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政府对市场实施有效监管、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仅仅依靠专项整治这种集中行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根除以往工作中出现的“打不疼”、“打不死”的现象,保持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长治久安。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2006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就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实现有效衔接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不过,由于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各项制度才初步建立,衔接工作机制尚不够完善。少数地方认识不到位,对移送重视不够;有关法律、法规衔接不够,给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带来了难度;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手段不足,难以满足移送工作的需要等。这些实际问题和困难亟待解决。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还必须着重做好如下几项工作: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依托政务信息网络系统,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沟通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的日常工作交流;建立对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的提前介入制度,以便尽早明确案件性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销赃灭证;建立检查、查询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专项检查;建立联合调查研究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解决问题。《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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