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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责任体现于具体的行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4日 06: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全国质检系统从3月初至3月15日期间,将围绕“共担责任,共创和谐”这一主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系列维权服务活动。

  “责任”这一主题,反映了我国消费维权工作的现实特征和未来趋势,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任务的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安排全国经济工作目标任务中,特别强调要改善消费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改善消费环境,目的在于增强消费信心,稳定市场,扩大消费,拉动内需,以促进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要实现这一目的,一个最根本的前提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和维护,而保障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途径,就是全社会所有成员都行动起来,共担责任,共同努力,一起打造一个和谐生产、和谐消费的社会大环境。

  当然,“责任”不是某一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也不是某一个社会组织的责任,更不是书面上和口头上的责任,它必须落实到全社会所有成员的身上,并体现于各自具体的行动之中。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因此,责任首先要落实到每一个企业身上,体现于它们生产、经营、服务等市场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获得质量可靠、安全有保障的产品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这就要求所有企业必须恪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关于产品(包含服务)质量和安全性的规定,及时弥补和消除产品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此外,企业有义务保证交易程序的设计对消费者公平合理,做到诚实宣传和向消费者提供充足的资讯,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和投诉处理机制,尊重消费者的人格权和个人隐私,保证产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平等、负责、廉洁的企业文化,尊重传统文化和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新闻媒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消费维权舆论监督的责任。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全社会共担责任并以实际行动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必须从点滴做起、长期坚持的工作。每年都有3·15,但每年只有一个3·15,指望通过一年一次的“3·15行动”这种短期行为解决所有问题显然是不行的,只有把责任和行动贯穿于生活中的每一天,长期抓、抓长期,才能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永久的和根本的保障。我们真正希望的是,3·15这一天树立起的一面引领社会全面维权的旗帜,在一年365天中的每一天都能看到它迎风飘扬。《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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