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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法规专管霸王条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4日 06: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从2008年1月1日起,“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之类的15种霸王条款在武汉被禁止使用。 按武汉市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规定,武汉市房屋买卖、住宅装修、物业、旅游、供用电水气、邮政、通信、消费贷款、保险等消费合同文本,应在使用之前30天,将合同送往有关部门备案。依据《办法》精神,目前一些商家在消费合同中使用的“合同解释权归商家”、“消费者自愿放弃索赔权利”等条款,将被视为霸王条款,禁止使用。届时,对违反相关规定者,最高可被处罚3万元。《中国质量报》 佚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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