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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热议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法制保障体系建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07: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加快立法步伐强化执法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热议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法制保障体系建设 法制是保障,法制是基础,法制是根本。“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法制保障”被列入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三项具体要求之中。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状况如何?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的委员们围绕如何完善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法制保障体系纷纷献计献策。 “法制保障是根本,是基础。我们讲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法’就是我们政府履行职能的依据和手段,没有法制也就谈不上依法行政。”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钟晓渝委员说。 天津财经大学市场营销系副主任梁燕君委员指出:“近年来,我国对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非常重视,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梁燕君如数家珍地列举起来:“目前已有《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11部法律,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22部相关行政法规。去年,国务院还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表明了我国政府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 梁燕君委员认为,这些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制体系,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有关行政机关的责任,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食品质量安全是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之一,很多委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制建设表示了特别的关注。来自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高体健委员认为,我国应加紧出台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已有的《食品卫生法》的适用范围并不能涵盖所有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卫生的并不一定就是安全的。如前几年发生的劣质奶粉事件,奶粉本身不存在卫生问题,但却存在质量问题。”高体健委员还认为,虽然我国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不少,但有的是在十几年前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有待修订;有的只有法律,没有相应的条例保证实施;有的法规还存在交叉重复的现象;由于出自不同部门制定,不同法规之间甚至还存在互相矛盾的现象,这些都对执法造成了一定困难。 “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到要加快制定修订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我完全赞同这一点,也希望有关立法机构的步伐能再快一些。”高体健委员说。 来自九三学社界别的重庆市卫生局局长屈谦委员说:“我们是行政执法部门,一旦发现企业出售不合格食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最严重的处罚也不过是吊销其营业执照。这样的处罚力度偏轻,远远达不到震慑违法违规企业的目的。所以必须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增加他们的违法成本。” 对于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的机制”,钟晓渝委员认为非常有必要。“《产品质量法》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刑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如何将两者紧密衔接起来,确实是一个问题。”钟晓渝解释说,企业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到底是以违法所得为标准,还是以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为标准,现在并不统一。另外,钟晓渝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时,如何把握是否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界线,也是一个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否则,就会导致处罚不到位,执法不得力。钟晓渝建议应该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刑事处罚力度。 在讨论如何完善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时,来自上海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的蒋洪委员说:“不仅要明确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加大对违法生产者、经营者的处罚力度,而且还要明确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加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只有这两个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完善了,并严格依法执行了,产品质量安全法制体系才真正谈得上是完整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汤维建委员则建议,不仅要完善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实体法,还要完善相关的程序法。例如,当消费者因为购买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其利益遭受损失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需要相关的诉讼法来保障。 “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得安心,让出口产品享有良好信誉。”温家宝总理的话掷地有声。 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法制体系,任重而道远。《中国质量报》 □ 本报记者 杨 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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