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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权力重于拆迁主导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 02:29 中国经济时报

  杨涛

   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据悉,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3月9日《京华时报》)

   按照王利明的说法,“以往,政府决定开发后往往交由开发商实施具体拆迁行为,并由其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标准,政府作为仲裁者。开发商的效率可能高一些,但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会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为,甚至是野蛮拆迁,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因此,“草稿建议,拆迁属国家征收行为,由政府来主导完成。”必须承认,由政府主导来进行具体的拆迁,可能会使以往开发商一些过于野蛮的手段更少出现,有助于改善拆迁的形象。不过,由政府主导拆迁,能多大程度上改变目前拆迁的困境,我们仍然要打上一个大大的疑问号。

   目前的拆迁,有许多本身就是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的,拆迁就是由地方政府一手操办,拆迁户的不满直接就针对地方政府。即使是由开发商直接进行拆迁,事实上背后多多少少都有政府支持的影子,政府要么直接动用权力帮助开发商拆迁,要么在政策制定上、在仲裁中袒护开发商,通过影响司法来帮助开发商,拆迁户与开发商的矛盾到了最后往往就激化成为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因此,以往拆迁纠纷主要仍然是拆迁户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矛盾,开发商不过是借助了政府的权力来牟取暴利,野蛮拆迁。

   即使将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我们仍然难以化解这种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矛盾。众所周知,土地是目前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收入之一,政府要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收入,同时又要让开发商有利可图肯进行开发,就得千方百计帮助开发商降低拆迁补偿,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与开发商形成利益共同体。以往由开发商直接冲锋陷阵,开发商力量毕竟有限,开发商的不合理要求还不一定能完全得逞;由政府直接出面,公权力之下,以国家名义,用运动式执法,可能拆迁户权利更难得到保障(有些地方政府甚至采取株连公务员的办法强迫拆迁,如嘉禾事件中当地政府喊出“谁影响发展,我影响他一辈子”,公然为开发商铺路)。并且,以往开发商与被拆迁户之间的直接对立,现在可能演变成为政府与被拆迁户直接对立,可能直接损害政府的权威。

   所以,拆迁主导模式只是一种形式,关键在于政府的权力必须得到限制。试想,如果由开发商主导拆迁,但政府能真正做到居中裁决、严格执法,开发商采取暴力进行野蛮拆迁也能得到制止,拆迁户的合法权利就能得到保护。限制政府权力的关键,首先是要将权力“关进笼子”,就是量体裁衣制定一部严格地限制政府拆迁权力的法律、法规,比如《城市拆迁条例(草稿)》提到的细化拆迁补偿标准,细化“公共利益”的范围,督促政府严格执法,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裁。其次,限制政府权力是要给被拆迁户提供中立和公正的司法保障,要让被拆迁户利益受到开发商和政府侵犯时能得到司法救济,特别是要对政府的抽象性行政行为——规章、文件等能提起诉讼;当然,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最关键是要让司法的人财物能独立于地方政府,司法审判不受地方党政的不当干扰。最后,限制政府的权力,人大应当有所作为,人大应当就本地方关于拆迁赔偿标准、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细化,并交由当地民众进行讨论;地方人大代表应当就政府违法拆迁行为提出质询,应当行使罢免违法行政的政府领导人职务的权力,来制约滥用的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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