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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银行张红力:个税要降低金融要混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9日 04:30 经济观察报

  袁朝晖

  德意志银行集团环球银行全球执行委员会委员、环球银行业务亚太区(日本除外)总裁兼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红力自2003年起就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对于政协工作,他已经不感到陌生了。

  本次两会,张红力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再次提交“关于制定个税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吸引海外人才”及“推进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模式”两项提案。

  随着中国金融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迅速。作为德意志银行中国区主席,张红力一直关注推进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模式,增强金融体系综合竞争力,并在2003年已提出相关提案建议。而吸引优秀海外人才亦是张红力自2004年一直关注的提案。在提交本次两会的提案中,张红力建议,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大力吸引海外人才,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发展全能型银行

  经济观察报:现在市场非常关心金融混业的步伐,你认为中国金融行业应该如何走自己特色的混业道路?

  张红力:我国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条块分割,短期内实现金融混业经营面临诸多挑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为金融混业经营创造条件,提高中国金融机构整体竞争实力:

  首先是推进金融机构的股权多元化。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搭建广泛的跨行业的业务平台,健全企业内部的监督和激励机制。

  对此,我建议采取的措施包括:积极推动金融机构股份化改制和上市融资等方式实现股权多元化;鼓励有实力的金融机构从事跨行业投资、经营和并购;允许民营资本和外资更多地对国内金融机构进行相互投资参股。

  我认为,还要鼓励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在允许混业经营的前提下,多样化的业务收入来源可以降低公司整体收益的波动性和经营风险。在现阶段,应该鼓励有实力的国内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其现有业务为基础,建立跨行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来开展多种金融业务,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各个业务实体(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之间可以通过交叉销售来实现共享客户资源,并形成规模效应。随着企业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与外部市场监管手段进一步成熟,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发展成为业务覆盖各个金融领域、网络遍及国内外的全能型银行。

  经济观察报:但混业经营的风险也不言而喻,这个问题难道不值得重视吗?

  张红力:金融机构要实现全能型的混业经营,首先要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安全稳定运行。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至关重要,以保证各项金融业务间维持相对的独立性。在内部体制上,各个业务部门应相互独立,风险控制部门独立于各业务部门,并具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权利;对信贷风险及市场风险应进行量化的风险控制管理;设定对各项业务的风险上限;建立全面、即时监控风险的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建立“防火墙”制度,防止由于“内部人交易”等问题带来的法律风险。

  要实现混业经营制度,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应由一个机构统一监管。建立统筹的一体化监管体制,已成为国际上的发展趋势。虽然在短期内,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为一个机构,进行金融混业统筹监管还不现实,但作为一个过渡性的办法,建议由国务院出面,建立一个部际协调机构,对三部门的日常监管进行统筹安排。协调机构应吸纳经济界、金融界、法律界和相关业界、学术界及行业协会的代表参加,逐步探索和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责权平衡机制。同时,加强对混业监管人才的培养,丰富监管的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降低个税留人才

  经济观察报:为什么你再次提交了“关于制定个税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吸引海外人才”的提案?

  张红力: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5%-45%,为每级递增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为2000元。个税率大大高于周边地区和主要发达国家。例如:香港是2%-19%(但总体不超过16%);新加坡是3.75%-21%(明年将进一步降低至3.5%-20%);马来西亚是1%-29%;越南是5%-35%。即便是发达国家的税率也要低于我国,比如加拿大是17%-29%,日本是10%-37%,美国也只有15%-38.6%。同时,上述国家和地区不仅税率低,而且起征点相对较高,并有较多的减免、退税和抵扣,以及更多的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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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年薪是50万元人民币的中层管理人员在香港工作,其边际税率为7%,应纳税额25000元;若在内地工作,边际税率高达25%,纳税额接近10万元。两地近在咫尺,纳税额相差3倍,而年薪更高的高级管理人员差别更大。

  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已与中国内地达成双边税务安排或协议,境外人士在中国内地工作不超过183日,则不需要缴纳内地税。如何掌握和执行这个协定有很多具体细节。由于有些时候我们缺乏灵活性,往往造成一些负面效果。比如,有些跨国人才本可长驻内地,但为避税,工作一段时间后便要离境,这无疑对工作造成影响,增加了企业负担。

  经济观察报:这种情况对金融企业或是外资企业会造成什么影响?

  张红力:上述问题的后果是:削弱了跨国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在华工作意愿,降低了跨国公司总部或管理中心设在内地的可能,不利于人才引进掌控;也造成大量高端人才出走,有不少内地赴港人员,在香港满足相关条件后放弃中国护照而领取特区护照,甚至有人因此而放弃中国国籍,加入他国国籍;影响到这些高端人才的国家归属感;高税率也使国家难以获得相关税收,造成大量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流失。

  经济观察报:那从你个人角度看,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张红力:我建议由税务总局牵头,与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外专局共同研究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参考周边国家和地区,以及主要发达国家执行的实际个税税率,对我国的个税税率进行合理调整,从实际效果出发,合理降低纳税人的税赋负担。这样做的好处是,让国际高端人才不因个人税差异蒙受过多经济损失,从而吸引大批人才为中国工作,为中国企业工作。增强高管人员的国家认同;藉此推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从海外向内地的转移,将跨国公司中国化。同时,为国家培养和拥有更多高端人才,创造良好的环境;吸引有技术成果的高端留学归国人员回国内创业,将国家急需的尖端技术带回国内发展。

  由于税收合理,还会增加更多的人在国内主动报税,减少个税收入的“合法”流失,增加税源和税收收入。

  如若暂不宜降低个税税率,我建议考虑针对那些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有重要影响和贡献的对象,提供个税优惠。例如,对于将亚太地区总部设在中国大陆的跨国公司的排名前10位高管人员,以及跨国企业驻华的重要技术人员提供相应的个税优惠。

  经济观察报:在实施上你有什么具体建议?

  张红力:我认为,考虑设定一个五年左右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内相关人员可以享受诸如个税税率减半的税收优惠。五年过渡期满后实现当地化,即给予相关人员与中国公民等同的国民待遇。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在开始阶段打消相关人员的顾虑,使其安心在国内工作,而后通过几年的工作经历,相信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会更加深刻地体会中国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巨大的发展前景,并愿意承担相对较高的税收而长期留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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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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