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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定原则(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 07: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性能原则

  只要有可能,要求应由性能特性来表达,而不用描述特性来表达。当要求用性能特性表达时,会给产品的生产、设计及技术发展留有最大空间。因此,性能特性优先的原则有时也被称为最大自由度原则。

  在规定技术要求时应注意给技术发展留有最大自由度,即在规定要求时应注意采用的方法和实施手段所允许的选择性,一般来讲,选择余地越大越好。一项好的产品标准应该是在技术要求和质量指标上做出科学而巧妙的结合,并在实施中保持方案选择上的最大自由度。

  在生产实践中,为了达到产品的某一性能指标往往可以采用几种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例如,为了保证材料的机械强度性能,可以规定材料型号或者加工工艺或者最大承受负荷等指标。但是,如果规定了材料型号或加工工艺,那么就有可能限制了企业生产工艺的设计及原材料的选用,这种规定对监督标准的执行情况也会带来一定困难,因为监督时还需要了解企业的具体生产工艺和原材料情况,因此一般不这样规定。如果采用规定材料性能的方式,即满足所规定的性能要求的所有材料均可使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限制。

  在选择采用性能特性还是描述特性时经常需要权衡利弊。某些情况下用性能特性确立指标时,不如用描述特性直观简洁,个别情况性能特性的检测费时费力,不如描述特性的检测方便。所以某些标准在确立技术指标时,选择了用描述特性,但标准中优先选用性能特性是肯定的。

  绝大多数产品标准中均采用性能特性的原则。

  可证实性原则

  可证实性原则也可称为可检验性原则。任何标准中所规范的内容都应该是非常明确的,同时应该是可以被证实的。

  标准的要求应尽可能定量,少用或不用定性要求。定性要求通常是原则性的。例如,标准如这样规定:包装应足够牢固。这种规定就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这项规定的结果可能是:无论何原因,只要由于包装而出现问题都可归咎于生产方。正确的要求应该是根据产品的贮存、运输等实际情况及包装成本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定。

  在规定技术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到所规定内容是否能够得到验证。如果所规定内容不能得到验证,这类要求将使标准无法实施。

  如果在产品标准中,产品的某些质量指标很难直接测定,此时可采取规定能够反映产品使用性能间接指标的方式。如产品中某种成分的含量无法测出时,应采用其他规定保证其含量或该成分所产生的特性。

  通常体现可证实性原则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采用具体数值形式

  用数值的形式给出某项要求应达到的具体指标是标准中最常见的形式,同时,这些指标能够通过一项或几项试验进行测试。

  (2)通过实验得出某种结论

  定量的要求不一定都是用具体数值体现。例如,某项要求可以是通过某项试验得出某种物质呈现阴性或阳性,就能够因此证实是否达到要求;再例如,标准中包装要求部分可以规定某产品的包装通过某项跌落试验后包装应仍然完好。这种规定也属于定量的要求,符合可证实性原则。

  (3)比较直观的具体要求

  标准中有些要求非常直观,不用试验或不需试验就能够被证实。《中国质量报》

佚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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