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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饺子中毒事件”系人为的个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 07: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国务院新闻办就日本“饺子中毒事件”调查进展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调查认为

  “饺子中毒事件”系人为的个案

  本报讯(记者夏文俊)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就日本“饺子中毒事件”调查进展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余新民,分别代表两部门发布了事件的最新调查情况。调查显示,“饺子事件”不是一起因农药残留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而是人为的个案。同时中方通过调查认为,投放甲胺磷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可能性极小。

  魏传忠在发布会上通报了国家质检总局的调查情况。他说,对于日本发生的“饺子中毒事件”,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十分关切日本消费者健康,衷心希望中毒人员尽早康复,同时迅速展开了全面调查。1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接到日方通过中国驻日使馆发来的通报后,高度重视,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与日本厚生省等相关部门联系,了解具体情况。二是迅速成立了调查组,先后对问题批次留存样品、相邻批次产品、库存产品进行了取样检测,结果均显示未检出甲胺磷。三是责成天洋食品厂停止生产和销售,对其在日本的产品和正运往日本途中的产品予以召回。四是对天洋食品厂的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出口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严密的核查,查看了该企业的录像监控资料,调阅了企业有关生产记录。五是2月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组成工作组赴日,通报中方调查的进展,主动配合日方开展调查。工作组对从日本带回的共10袋不同生产日期水饺样品进行检测研究,所有检测结果显示,甲胺磷和敌敌畏均未检出。六是调查了解到,该企业自1995年获日本农水省注册,并于2001年3月和2005年6月,两次通过日本农水省现场复查,该厂十多年来对日出口产品质量稳定。七是2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河北省政府接待并积极安排日本政府派出的调查团前往天洋食品厂调查,为日方调查团在华工作提供了所有能够提供的资料,尽可能安排日方需要调查的地点和设施。日方调查团在对企业进行了全面调查后表示,从调查情况看,该企业车间整洁、管理完善,没有发现任何异常。八是2月12日,我与有关人员,再次赴河北对天洋食品厂各环节进行了认真调查,我们的感受与日本政府调查团的看法完全一致:该企业管理规范,相关资料齐全,各个环节都没有任何异常。

  余新民通报了公安部的调查结论。他说,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2月8日,公安部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调查工作,要求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查清事实真相,拿出负责任的调查结论。2月9日,公安部成立由刑侦局副局长余新民、首席刑侦专家乌国庆等侦查、毒化、痕迹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赴石家庄市,河北省公安机关迅速调集近百名民警,迅速开展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工作。一是对原材料的调查。对该厂生产所用的蔬菜、面粉、肉类、食用油、水、调味品、外包装等原材料的生产、运输、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有无被污染或投毒的可能进行调查,发现生产两批次有毒水饺所用主要原料来自于山东、内蒙古等6个不同产地。这些原料还用于生产其他批次饺子和四角包、牛冻、菜卷等产品。没有发现投毒或混入甲胺磷污染情况;二是对生产流程的调查。水饺生产流程主要有原材料处理、加工成型、蒸熟、冷冻、检查包装和装箱入库等。整个生产流程都是集体作业,相互监督并有严格的隔离制度。生产区域都设有监控录像,实时监控,而且生产时有质检人员现场巡视。没有发现投毒或甲胺磷污染情况;三是对运输过程的调查。两批次有毒饺子均是在厂里直接装集装箱,由负责陆路运输的天津市立志货运有限公司司机、天洋食品厂仓库保管员、厂国际贸易部质检员共同铅封起运。集装箱到日本横滨、大阪后验货启封,未发现异常;四是对重点人员的调查。采取询问、与上级和同事座谈及外围调查等多种方式,从包装、仓储以及包装材料存放等3个重要环节相关的55人与厂方有无矛盾、有无反常表现、有无接触甲胺磷的条件等10个方面的情况进行排查,未发现有投毒嫌疑的人员;五是对有关物证的检验和实验。对饺子塑料包装袋进行渗透实验,并对甲胺磷性状进行了研究分析。渗透性实验显示,在-18℃条件下(饺子在仓储、运输、销售时的冷藏温度),浓度分别为1%、10%、30%、60%的甲胺磷农药溶液,在10小时内均可以从饺子包装袋外侧渗透到袋内侧;六是与日本警方交流磋商。由于中毒事发现场、有毒饺子及有关物证均在日本,为查明事实真相,2月20日,公安部派出由刑侦局副局长余新民率领的、由公安部首席刑侦专家乌国庆、崔道植等10人组成的工作组赴日本,主动与日警方磋商交流。中方非常遗憾的是,日方未同意我方提出的查看现场、涉案物证、检验鉴定结论的要求,也没有介绍物证提取、检验的全面情况。

  公安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在经过调查后一致认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天洋食品厂生产管理严格,所有员工必须持证上岗,进入生产车间的人员必须着工作服、消毒、戴头套,并有专人检查,很难将气味浓烈的甲胺磷带入车间;饺子生产的工艺简单,流程短,每道工序均为集体作业,相互监督,并有实时录像监控,在生产车间很难有人为投毒机会;出口饺子出厂即装入集装箱铅封运输,由日方在日本验收启封,未发现异常。同时,该企业的有关产品,包括中方工作组从日方带回的样品,均没有检出甲胺磷。因此,中方认为,这不是一起因农药残留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而是人为的个案。在经过全面而细致的调查、实验后,中方认为投毒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可能性极小。

  此前,日本警方曾发布消息称,他们用精密仪器检查了甲胺磷农药中的杂质,证明这种引发中毒的农药并不是在日本生产的。同时,包装用的塑料袋完好无损,实验证明甲胺磷不能从外侧渗透到饺子袋里面,并由此推断说甲胺磷在日本国内混入饺子的可能性很低。针对此说法,发布会上,公安部有关专家从科学的角度,讲述了中方试验的过程和结果,证实了甲胺磷农药可以从袋子外面渗透到袋子里面,有力地回应了日方的这一结论。

  魏传忠也表示,古今中外,所有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行为,都不是直接暴露在外的,都是具有相当隐蔽性的。任何引发犯罪的可能性都存在,包括此次日本饺子中毒事件,也不排除会有人从其他国家和地区非法购买相关的农药带到日本的可能性。据河北省有关方面通报,2月15日,河北有关方面就查获了一起由日本记者购买、持有、携带并试图运出甲胺磷农药的案件。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自2007年1月1日开始,不准甲胺磷农药在农业领域使用。自2008年1月1日开始,除非生产厂在没有完成出口供货任务的前提下出口供货,可以生产到2008年12月31日,所有生产、销售、使用、持有、运输甲胺磷的行为,都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中国质量报》

记者夏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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