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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可互设航运公司独资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 00:57 北京商报

  据新华社电 《中国-欧盟海运协定》将于3月1日生效,双方将执行无歧视进入国际海运市场的原则,准许另一方航运公司依法设立独资或合资的经营机构,开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物流服务。

  2月28日,中国、欧盟在北京共同举行《中国-欧盟海运协定》生效仪式暨新闻发布会。中国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和欧盟轮值主席国代表、斯洛文尼亚驻华大使马加·森诚先生分别代表中欧双方签署联合声明,宣布《中国-欧盟海运协定》及其修改议定书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协定将适用于欧盟25个成员国。

  徐祖远介绍,中欧海运协定主要涉及双方航运企业在对方建立商业存在和使用港口设施服务的相关内容,双方保证有效地执行无歧视进入国际海运市场的原则。在使用港口设施以及相关收费、海关手续、安排泊位及船舶装卸设施方面,双方承诺对待另一方国民或公司经营的船舶,应继续给予其与本国船舶相比不歧视的待遇。并在协定生效后,在提供国际海运服务方面不采取可能对另一方国民或公司产生歧视性影响的行政、技术或立法措施。

  徐祖远指出,根据中欧海运协定的规定,双方准许另一方航运公司依法设立独资或合资的经营机构,开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物流服务,包括门到门的集装箱多式联运。双方的航运企业将进一步完善营销网络,提高运输链效率,为日益增长的双边贸易提供高效的海运和物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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