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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电企业何时不当“专利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 06: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专利费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彩电企业。据有关专家介绍,ATSC标准涉及多项专利。目前,已经有汤姆逊、索尼、飞利浦、日立等多家专利权人向中国彩电企业提出专利主张,要求对每台数字电视征收30到50美元不等的专利费。据统计,2006年我国彩电的总产量超过8600万台,出口量为4639万台,全年行业利润为30亿美元左右,如果专利持有人针对美国ATSC的标准收费,每年中国彩电企业仅专利费就需付出10多亿美元。

  作为最早进入国际市场的产业之一,彩电一直是中国企业的骄傲,然而,这个一度辉煌的产业也面临着新的危机。海关总署新近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彩电出口比上年大幅度下降了44.6%。中国彩电企业长期以来低附加值加工的恶果开始显现,彩电出口锐减也说明了彩电企业核心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双重缺失成为国内彩电出口的严重掣肘。

  有关专家在分析中国彩电出口下降的原因时认为,由于国外公司不断向中国彩电企业索取专利费,导致产品成本上升,加剧了国内彩电企业与日、韩彩电企业在美国市场的竞争。日、韩企业大部分拥有自己的专利,而中国的专利开发远远滞后于日韩。不仅如此,中国与美国大品牌之间的竞争优势也有所降低。国外公司之间还有一些专利交叉许可,而中国企业普遍缺乏自己的核心技术,出口主要依赖于成本优势,一旦成本上升,这种优势将大大削弱。

  彩电专利费之争,表面上看争的是专利费多少,其背后却是市场主导权、标准主导权。掌握了主导权,别的企业就要根据主导者的游戏规则办事,就可能成为“专利奴”。由于几乎所有的中国彩电企业都不是先进制式委员会(ATSC)的成员,能够与美国专利持有人互换的专利相当有限。中国彩电企业目前在数字电视技术上获得的专利至少有70%都是与外观、工业设计联系在一起的,而ATSC标准中的专利都是与调制解调、信号编译、数字接口有关的,两方面的专利比较起来,并不具备太大的可抵消性。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规定,自2007年3月起,出口到美国市场的电视必须是数字电视,同时13英寸以上的电视必须符合ATSC标准的技术规范,而要达到ATSC标准的相关技术规范,将不得不用到ATSC会员企业的相关专利。其实,美国制定的所谓新标准,背后捆绑的就是美国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要向美国出售电视机,就必须符合美国新制定的标准,符合这个标准,前提条件就是必须购买美国企业的核心专利,生产者是你,但是赚钱的是我,标准背后都是利益之争。

  这意味着中国彩电出口将被征收高达每台20多美元的专利费。由于中国彩电企业基本不掌握核心技术,所以也几乎不掌握专利。问题还不仅限于此。类似于美国ATSC标准的欧洲数字电视标准DVB-T也酝酿对中国数字电视出口征收专利费用,日本也开始与中国彩电企业进行谈判,希望对出口日本的产品采纳日本标准,并借此征收专利许可费。

  为了不断强化自己在专利技术市场领域的话语权,国外公司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始终走在前面,他们之所以如此重视知识产权,是因为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某些商业利益集团主导市场和制约竞争对手的武器。在这种较量和竞争中,中国彩电业无疑处于劣势。彩电业是一个高技术产业,而目前中国彩电企业所做的工作,很大的部分并不是高技术,实际就是服从于别人的利益格局,在外国公司无休止的专利费索取中,把自己沦落为“专利奴”。

  从这个意义上说,如何突破核心专利技术瓶颈,确立自己的话语权,已成为中国彩电企业迈出国门必须跨越的门槛。对于企业来说,企业自身要加快自主创新步伐。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就意味着没有市场发言权,产品做得再好,也很难摆脱当“专利奴”的尴尬地位。《中国质量报》

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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