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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该不该征收“空间资源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07:23 经济参考报

  浙江省一些地方近年来以经营城市规范收费为由,推出了一些广告设施费、场地费等“空间资源”收费项目,此举在全省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政府该不该征收“空间资源费”

  本报资料照片政府规定,私人场地要向公家交钱

  浙江省临安市达美广告有限公司经理邹智勇说,2006年8月间,临安市政府下发了一个文件,称不管是公共还是私人所有的场地和建筑物,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都必须向政府部门交纳户外广告场地费。邹智勇说,我们很惊奇,这是明摆着的侵权行为,于是有30多家广告企业联名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上级派了一个工作组来临安调查,我们以为有了解决的希望,以后却石沉大海毫无音讯。

  宁波海王星广告装饰公司为抵制户外广告设施费,把当地城管局告上了法庭,先后打了九场官司,耗时三年至今未了。公司总经理董海啸说,宁波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奉化城管局败诉,但他们拒不认错,仍按原来文件继续收费。董海啸说,为了公司生存,我们被迫交纳了一部分费用批下了几只广告牌,城管还说,这是企业“自愿交钱”,简直岂有此理。

  宁波广告协会副秘书长谢嘉璐说,多年来,根据国家有关广告管理条例,广告公司在私人或公共的场地、建筑物上发布广告,只要与业主签约支付场租费,经主管机构批准即可施工作业了,而政府则在双方收入中征收有关税金。他认为,这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各方都已理解认可。谢嘉璐说,户外广告进入门槛低,属薄利行业,很多是下岗工人、进城农民谋生的饭碗,如果政府再伸出手来收费“扒一层皮”,企业确实难以承受。

  三厅局发文,事态更趋复杂

  就在各地纷争难了的情况下,浙江省财政厅、建设厅和省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121号文件”),提出近年来各地在征收户外广告中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脱离财政监管“体外循环”,有的搞暗箱操作,也有的该收的费用没有收起来,因此需要加强管理和规范操作,其主要规定有三条:一是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广告的,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使用权;二是非公共性质的场地、建筑物,也可通过类似方式获得有偿使用;三是业主单位在自有建筑物、场地设置广告的,同样需要有偿使用,即向政府管理部门交纳“空间资源费”。

  此举引发了更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后两项的收费规定。关于第一条公共或国有场地和建筑物的收费,企业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且多年来一直在交钱,只是希望不要因新的规定重复或多次收费;但是,对于第二、第三条非公有或私人场地和建筑物的广告,还要向政府交费,大多企业表示难以理解接受。

  据了解,近年来,浙江省各地一些政府部门以经营城市和规范收费为由,出台不少广告设施费、场地费等类似收费项目,受到企业和物权所有者的抵制。温州、台州、宁波、金华、杭州等地发生多起此类诉讼案件,有的官司一直打到省高院。浙江省户外广告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晓影说,因为企业和物权业主的抗争,社会舆论的质询和媒体的介入关注,各地对此类收费尚有一些顾虑,双方处于拉锯僵持状态。而121号文件提出的“空间资源费”概念,并认为这个资源属公共资源,应归国家所有,这就为有争议的收费项目,提供了上级“红头文件”的支持。于是各地纷纷转发121号文件,有的还借机扩大收费范围。

  李晓影说,如关于道路两旁高架广告,国家明文规定,高速公路距离为30米,国道为20米,而有的城市出台文件,将相隔距离“自说自话”扩大到60米。有的地方对企业在自身建筑物上安装灯箱、徽标,甚至商家在自家商店的玻璃上贴几个广告字,也要收取费用,否则就予以处罚或强行拆除砸掉。因此,有群众反映说,现在政府权力太大了。“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认为121号文件实际上是政府变着法子与民争利。

  政府认为,此举符合法理

  绍兴市文鼎广告公司总经理沈惠明说,看到121号文件,大家都说不可理解,很快全省有169家企业联合签名盖章,把申诉信送到省人大、省政府等机关和省三厅局,有的还直接到省城上访,要求有关部门给个说法。为此,省三厅局多次与相关企业协商对话。有关领导表示,121号文件出台的本意,是为了将户外广告资源的有偿使用纳入规范管理,防止公共资源的流失,并不是鼓励支持乱收费。

  关于收取城市空间资源费是否合法的问题,浙江省财政厅综合处处长认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由此派生的地下资源和地上公共空间资源所有权也应该属于国有,因此从法理上来说,由政府来行使公共资源的管理权是合法合理的。但对“空间资源费”具体符合国家哪一条法律法规,这位处长未作解释。

  然而,一些企业不服,认为三厅局文件于法无据,继续向省人大、信访等有关方面投诉反映。在此情形下,浙江省三厅局作出新的表态,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及认识上的问题,经“慎重研究”,决定对涉及非公有产权的建筑物、场地暂停收取“空间资源费”。但是各地反映,现在基层一些部门仍在继续收费。有知情人士认为,事情没有这样简单,因为121号文件直接涉及部门经济利益,有的地方还相互取经,如何收取更多的费用,因此,省里虽然提出部分“暂停”执行,但地方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各种解释,想要“暂停”也不容易。而且,关于场地或建筑物是公有还是非公有的界定,本身就是模糊概念,存在诸多争议。台州市汇宝广告公司总经理郭建荣说,我们台州不但市里收费,县里也收费,拿出的依据就是121号文件,我们说这个文件已暂停执行,政府回答不知有这回事。据悉,前不久宁波、台州、金华、嘉兴、绍兴等各地广告公司又在串联商议,如何应对政府的“空间资源费”。

  法学界表示,“空间资源费”缺乏上位法依据

  事态的发展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浙江省一些法律工作者曾与企业代表座谈对话,听取他们的申诉,并依据广告法、物权法、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作分析研讨。法学专家总的看法是,在当前强调物权所有、规范政府权力和要求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有关部门提出“空间资源费”和出台这样一个收费文件,是不够严谨和存有瑕疵的。

  一是缺乏上位法的依据。浙江大学法学与经济学研究所庄道鹤研究员说,任何部门、单位出台法规、条例,必须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即上位法为依据,而不能擅自另行释法,自作主张。他说,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建筑物上面和地下空间的权利,都应归业主或物权的权利人占有、使用、处分。而“空间资源费”这一提法,在目前我们国家颁发的相关法律中,找不到出处依据。庄道鹤说,户外广告一般都是竖起来的,要占有一定的空间,如果将其概念推而广之,那么不仅是广告业,其他所有占用空间的行业,包括建楼房的房产商、住楼房的户主、竖电线杆路灯的电业公司,甚至种植树木的农户、开大巴小巴的司机、走路的行人等等,也应交纳“空间资源”费,因为他们都占用了一定的空间位置,而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的,执行中是难以操作的。

  二是混淆收费概念的主体。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班说,关于广告空间占用的费用,全国人大通过的广告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如广告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由当地工商部门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按国家现行的广告法规来管理执行,为何要节外生枝提出新的收费名目呢?除了某些部门想借机寻租外,难有其他令人信服的解释。

  李班说,此外,一些政府部门的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等费用的发生主体,应当是企业和建筑物拥有者、支配者,他们是利益博弈的相关方,两者地位是平等的,政府只是仲裁者、监管者,现在政府把市场运行的主体撇在一边,自己挤进来收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明显是角色的错位。

  三是涉嫌违规乱收费。浙江隆森律师所张建平律师说,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才可制定收费项目。浙江省(2004)125号政府令《关于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广告审批部门履行广告审批职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现在各地推出的“空间资源收费”,大都是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有的甚至每块广告牌、每只气球、每条横幅收多少钱,都开列清单,明码标价。因此,有人就说,这样的话,就让政府来办广告总公司,我们都给政府打工算了,这明显是与政府职能相违背的。

  “空间资源”当需立法规范

  浙江省法制办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121号文件属规范性文件,不需要法制办事先审核,但现在对“空间资源”及收费提出这么多的异议,说明这个问题存在空白点和模糊地带,需加快立法或行政规范。他说,围绕“空间资源费”的争议诉讼,也反映了基层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因为出现争议,一些部门决定这几年不审批广告,这明显是属于行政不作为。还有一些地方出台各种名目的收费标准,如果没有省级政府的许可,应属违规收费。

  有企业反映,因为参加“空间资源费”的联名申诉,地方政府就组织税务大检查,将参加签名盖章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甚至鸡蛋里面挑骨头,没问题也强迫企业承认有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些情况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政府的执法检查要有相应规矩,不能见谁不顺眼就把检查组开进去,权力需要有制度和法律的约束。

  庄道鹤研究员说,近年来,山东、广东、湖北、甘肃等地,也曾推出过“空间资源”收费类似的举措,因缺乏法律依据和难以落实操作,大都宣布暂停或收回文件。如甘肃省法制办就叫停了兰州市的户外广告位有偿收费。庄道鹤说,现浙江省三厅局对121号文件遮遮掩掩,还留下一条尾巴,不从根子上解决问题,各地的诉讼纠纷恐怕仍难以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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