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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出台《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全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 17:3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25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民航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通知,《改革方案》对机场收费类别、机场收费项目以及机场收费管理方式等进行了规定,《改革方案》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改革方案》规定,按照机场业务量,将全国机场划分为三类,即:一类机场,是指单个机场换算旅客吞吐量占全国机场换算旅客吞吐量的4%(含)以上的机场。其中:国际及港澳航线换算旅客吞吐量占其机场全部换算旅客吞吐量的25%(含)以上的机场为一类1级机场,其他为一类2级机场;二类机场,是指单个机场换算旅客吞吐量占全国机场换算旅客吞吐量的1%(含)-4%的机场;三类机场,是指单个机场换算旅客吞吐量占全国机场换算旅客吞吐量的1%以下的机场。

  《改革方案》规定,机场收费项目包括航空性业务收费、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以及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航空性业务收费,是指机场管理机构为航空器安全营运提供各类设施及服务,向航空器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取的费用。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是指除航空性业务收费以外,由机场管理机构或服务提供方直接向航空公司收取的费用。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是指除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以外的非航空性业务收费。

  《改革方案》还对机场收费管理方式做了规定:

  一、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民航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机场管理机构提供设施及服务的合理成本、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基准价,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公布。

  二、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项目(不包括国际及港澳航班的地面服务收费)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民航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机场管理机构或服务提供方提供设施及服务的合理成本、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基准价,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公布;国际及港澳航班的地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以市场调节价为主;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按照定价目录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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