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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台绿色证券政策 上市企业环境信息需通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 11:3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二月二十五日电 (记者 赵胜玉)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向新闻界通报说,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将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遏制“双高”行业过度扩张。

  潘岳说,绿色证券是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之后的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此次发布的《意见》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绿色证券,但已在核心领域取得重要进展。

  潘岳介绍,近日环保总局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的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规定,“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据此,环保核查意见将作为证监会受理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

  潘岳说,国家环保总局还将与证监会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拓宽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途径。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定期向证监会通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以及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相关信息也会向公众公布。

  潘岳说,限制污染企业过度扩张除了加大环保执法监督力度之外,还应运用成熟的市场手段,包括限制其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个方面实现。

  根据新出台的《意见》,国家环保总局一方面将向证监会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上市公司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及其执行的情况,公开严重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建设项目严重环评违法的上市公司名单,由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另一方面,国家环保总局还将选择比较成熟的板块或行业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编制并发布中国证券市场环境绩效指数及排名,为投资者、管理者提供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信息和排名情况。

  潘岳指出,此次出台的绿色证券政策虽然尚不完整,但却已搭好了核心框架。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就相关工作程序与范围进行深入研究,争取绿色证券政策更加成熟与完善。

  潘岳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与相关部门联手加紧研究绿色贸易、绿色税收、区域流域环境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等政策,最终形成完整的中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打好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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