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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成品油消费税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0日 02:20 海峡都市报

  N羊城晚报

  本报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对石脑油等四类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即恢复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实际上是对2006年4月出台的消费税政策的延续。

  2006年4月,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在这次调整中,石脑油与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一起,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前三者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2元,燃料油则为每升0.1元。

  但是,当时国家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上述四类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后,如果征税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当时又规定,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可减按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也就是说,这四类成品油实际上享受了一定的减税优惠。

  不过,当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待今后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因此,本次政策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石脑油等四类成品油恢复全额征收消费税,应该是有关部门认定调整的“条件”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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