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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令公益基金按企业纳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7日 14:31 中国产经新闻

  南都基金会需缴300万税款新税法令公益基金按企业纳税

  本报记者栾璐报道

  南都基金会,这个成立于2007年5月份的私募公益基金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问题:一笔高达300多万的企业所得税款压在了肩头。

  自2008年1月1日生效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对非营利组织的投资经营性收入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南都的投资获收益为1600多万元,净利润1000万。因此,按照2007年税率33%换算,须缴纳300多万元的税款。

  这将使中国民间的慈善公益力量承受巨大压力。作为中国公益事业的主要资金提供者——基金会,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备受新法打击。已经有全国政协委员透露,将在今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建议对公益基金会的投资经营收入免征所得税。

  南都基金会税收困局

  2008年1月15日,南都基金会秘书长徐永光看到了基金会的审计报告,南都基金会自从成立以来通过投资获利1600余万元,净利润为1000万元。徐知道,这意味着他们要缴纳33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目前的现状让徐永光忧心忡忡,因为如果公益基金会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话,那么,基金会的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其2008年预计支出的、用于农民工子女教育项目的1800万资金将出现巨大缺口。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南都基金会举办了名为“基金会企业所得税问题”研讨会。“我就是故意要亮出这300万,也别让其他的基金会再捂着自己的应缴税款。”徐如是说。

  相比南都的主动出击,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却“安分守己”。副秘书长陈一梅告诉记者:“我们与南都基金会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1月15日,友城基金会就已主动缴纳了53万的税款。”

  这家注册于2007年2月16日的基金会投资收益有162万,主要用于公民素质教育、城市和农村贫困社区建设等方面。“如果一个一年期的项目花费20万的话,53万几乎够做3个项目了。

  企业所得税法伤及慈善

  民政部法制办处长吴明认为,对基金会征收与普通企业一样的所得税,于法理上也不通。

  吴明认为,作为非营利机构,基金会的投资经营,严格来讲是对社会公共财产保值增值。也就是说,基金会的资金来源是别人捐赠的,获得的收入也全部用于公益事业。这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营利活动,不是同一种行为。

  而且,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不能仅仅依靠募款。吴明说,募捐只是其中的一种手段,肯定还需要由一些专业的投资人员去规划,让资金保值增值,但与一般竞争性企业获取投资回报不同,慈善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做大公益事业。

  吴明认为,政府从基金会的投资收入中拿走一部分税收,其用途无外乎是用于公共和公益事业,这与基金会的目标是一样的,都是为民做事,因此,“至少由原始基金运作的这部分营利性收入,不应该缴税”。

  而且,法律、法规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主体,同样的活动给予同样的待遇。但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对这一问题却存在明显悖论。

  按照新税法,一方面是企业捐助公益事业可以按照12%税前扣除,而另一方面公益组织的经营收入却要缴纳25%的所得税。曾参与《慈善法》起草的北京大学基金会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锦萍教授认为:“这样的规定肯定是不合理的。”

  据她介绍,为了支持公益基金会的发展,世界各国普遍对基金会投资收益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美国私立基金会只缴纳相当于净投资收益1%-2%的消费税。

  一位参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其实施条例起草工作的官员表示,在起草企业所得税法的时候,就觉得把公益基金会与其他类型的税收优惠放在一起并不是很合适,“但可能是由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对公益事业部门并不是很了解,当时财税部门也很难分清公益单位的收入哪些是用于公益事业”。

  另外,也有个别单位打着公益活动的幌子,从事非公益的经营活动,所以财税部门才会比照类似刑法中有罪推定的原则,做出了现在的规定。

  目前,徐永光联合其他基金会正在准备两份报告,分别递交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以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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