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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国有产权转让须在报刊公开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日 22:02 《财经》杂志网络版

要求按照有利于扩大信息覆盖范围的原则,选择一家以上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相对固定版面发布转让信息,并以此计算公告期

【《财经》网综合报道】国资委试点建立央企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将于3月1日起施行。

2月15日,国资委公布了近期发出的《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在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下称试点机构)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

该通知下发至各中央企业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等试点机构。

通知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各中央企业可根据拟转让国有产权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一家试点机构负责组织产权交易活动,接受委托的试点机构(下称受托机构)应同时将相关信息提交给其他试点机构同步发布。

各试点机构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和格式,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建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对采集信息的基本要求确定。

通知规定,各试点机构应按照有利于扩大信息覆盖范围的原则,共同选择一家以上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相对固定版面发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以此计算公告期。所选择报刊的相关情况应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在各试点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

同时,受托机构还应根据项目特点,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一家以上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信息中应注明计算公告期的报刊名称和征集受让方的起止时间,注明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的网站地址和查询方法。

受托机构对提交给其他试点机构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其他试点机构对确认接收的信息同步发布负责。

通知还规定,对于拟转让所持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后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如有管理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他方拟参与受让,受托机构应在相关中央企业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后组织联合发布。■

(《财经》记者 欧阳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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