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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擎法律利剑 为节能护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日 07: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擎法律利剑 为节能护航

  修订后的《节能法》赋予质检部门重要职责,是质检执法的重要法律依据

  

[图文]擎法律利剑 为节能护航

  洗车行业被视为最浪费水资源的行业之一,通常洗一辆车至少需要100多升的水,而最近福建石狮推出一种“杯水车新”新概念洗车技术,受到众多环保人士的支持。这种蒸汽洗车用水量仅为1升至1.5升,只用一杯水通过加温形成蒸汽,再配合专业技术,一次完成清洗、上光、打蜡三道工序,大大节约了水资源。傅丹丹 摄

  《节能法》赋予质检部门一系列重要职责,是质检部门执法把关的重要法律依据,对质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简称《节能法》)于199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8年1月1日实施。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节能法》。修订后的《节能法》将于今年4月1日实施。

  据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负责人介绍,2007年,该司将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开展《节能法》的修订工作作为全年工作重点之一。全年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书面征求意见稿十多次,每一次该司都会拟定书面回复意见,积极反映质检总局观点。并多次参加有关协调会议。

  修订后的《节能法》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直接涉及到质检部门的职责,从质量、计量、标准、认证、特种设备等各个方面对质检工作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

  《节能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本条是关于制定节能标准的权限、程序的规定。按此条规定,今后在节能标准的制定方面,国务院节能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需要与标准化主管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完成。

  《节能法》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节能法》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实施生产许可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对高耗能产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以确保国家能源政策落到实处。《节能法》中的禁止生产的产品和设备分为两种。一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即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和设备。这部分产品和设备落后、耗能过高,法律要求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二是虽未列入淘汰目录,但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按照《标准化法》规定,也是应当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的。

  《节能法》第十六条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我国特种设备节能潜力很大。以锅炉为例,2005年我国煤炭产量为21.9亿吨,其中锅炉用煤达16.7亿吨,占煤炭总量的76%。由于我国目前锅炉设计和制造水平较低,不注意节能,造成我国锅炉运行效率不高,能源浪费严重,与发达国家相比,平均能耗高出5%~10%。如果加强锅炉的节能改造和监管,每年预计可节约煤炭1亿吨以上。为此,本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即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有机结合起来。

  《节能法》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我国自2005年开始实施能效标识制度。我国的能效标识将能效分为1、2、3、4、5共5个等级。1级表示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最节电,耗能最低。2级表示比较节电。3级表示为我国市场的平均水平。4级表示低于市场平均水平。5级表示是市场准入指标,低于该级要求的产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

  《节能法》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节能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近年来,我国节能服务产业逐步建立,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2006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总值已突破80亿元人民币,比2005年增长74.5%,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节能服务公司逐步发展起来。节能服务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具有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节能服务的能力。

  《节能法》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根据本条和国家有关规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管理方法和管理责任,并保持其科学性、连续性和有效性。二是采用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能源计量方法、合理设置能源计量装置。三是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对能源计量器具实行定期检定。四是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记录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节能法》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节能法》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节能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法》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法》规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质检部门作为重要的执法部门承担着相应的执法工作。《节能法》中涉及质检部门的内容包括: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未按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等。(本文参考资料:杨景宇 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释义》)《中国质量报》

本报记者 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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