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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要求放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4日 12:46 《财经》杂志网络版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新发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至少在五个方面放宽了要求

【《财经》网综合报道】2月4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新发布的一个文件中,从数个方面,加大了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

这份文件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在《办法》发布后,此前已经实施9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定规定》)同时废止。

2007年8月,国家为建设住房保障制度,《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出台,《办法》可看作是相应作出的特殊规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与《暂定规定》比较,《办法》至少在以下五个方面有较为明显的进步。

首先,扩大了贷款人范围。与《暂行规定》相比,《办法》中规定的贷款人范围更广,除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外,还增加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其次,放宽了贷款申请条件。《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低于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的规定。

第三,明确了利率优惠政策。《暂行规定》要求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

第四,放宽了贷款期限。《暂行规定》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办法》明确贷款期限原则上为3年,但考虑到个别城市可能成片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开发时间较长的情况,做了特殊规定,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

第五,强化了资金管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为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办法》明确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

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人士认为,《办法》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支持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进一步发挥金融机构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的作用。

国家统计局综合司的课题研究表明,2007年1-11月份,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完成投资693亿元,增长31.7%,占住宅投资的比重为4.5%。■

(《财经》记者 历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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