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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在“安全”和“可持续性”之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3日 18:50 中国产经新闻

  文/本报记者 单一良

  中国的渐进式改革一直遵循这样一条逻辑,以增量带动存量。

  政府官员和学者们普遍相信,只有在解决了“安全”的问题之后,企业年金和其他补充保险才可能健康地发展,从而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未来三四十年内腾挪转型的空间。

  2007年12月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第二批24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营进入一个新的起点。据了解,下一步,大量个人账户的养老基金也将实行市场化运营,这部分基金数量不会小于企业年金。

  而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制的重要补充——个人缴纳商业养老金制度,有望通过论证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获得突破,并进而在上海实行试点。来自上海保监局相关人士的消息是,受中国保监会委托,该局正在进行“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运营机制”的研究项目。

  据悉,这样一个项目主要涉及上海金融办、上海的税务部门、商业养老金公司以及相关企业等多方共同参与论证。相关人士表示,这一项目的论证启动,将借鉴美国的401K特殊个人养老年金计划。

  “养老保险改革应更好地权衡现在和未来,然后做出更好的制度设计,如果过于迁就现状,可能管得了临时问题,管不了长远问题。”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经济研究所所长左学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对养老金的政策关注,经历了一个从重收益性到重安全性,再到重可持续性的过程。1997年以前,政策规定社保基金的结余可以用来增值,方式之一是购买国库券和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方式之二是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此时,社保基金的收益性是政策关注和强调的重点。

  1997年国务院发布《决定》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至此,政策的天平偏向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忽视了其收益性。

  无论从安全和可持性的角度来看,“社保基金都是一个新事物,其法人性质特殊、财产性质特殊、管理性质特殊、监管模式特殊,应该为之单独立法,通过法律明确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式法人地位、法人名称、法人性质”,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李绍光这样认为。

  据了解,多年来争议颇多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终于在去年11月28日在第197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原则通过。尽管回避了诸多涉及利益再分配的敏感问题,但这一草案的通过,至少向中国社会保险“基本法”的出台迈出了重要一步。记者单一良摄影

  【责任编辑 何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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